图木舒克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7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4月4日调入福建省闽西监狱入监服刑改造。2003年7月2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0月2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止)。于2012年6月11日转监至新疆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改造。 张某某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4月18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22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月17日经新疆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2016年7月17日经新疆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图木舒克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期间,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张某某能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深刻认识所犯罪行对国家、人民造成的危害,服从法律判决,主动接受改造;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矫正恶习;张某某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2018年终考试中,技术课97分、政治课95分;劳动中能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出勤率100%,功效103%。张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八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五次,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一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减刑。 2018年12月7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一分监区呈报张某某的减刑意见,作出给予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一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将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人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于2019年1月1日作出“罪犯张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月2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减刑假释评审会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进行审议,经审议同意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决定对张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6日新疆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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