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某投资发展公司、井冈山机场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发包人)与两申请人(承包人)签订井冈山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助航灯光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发包的上述工程,签约合同价30720393.65元,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期204天。专用合同条款15.4变更估价的原则:1.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固定不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变。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任何价格调整。17.4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17.7合同价款的支付比例:工程进度付款累计付至合同价格80%时暂停支付;工程经验收合格,移交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并经发包人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变更后,付至审定价的93%;剩余2%作为国家审计预留款,待经国家审计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计利息);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已完成该期间的相关义务并提交质量保修书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计利息)。19.7保修责任 (1)保修期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起计算。民航专业工程的保修期一般为:机场场道工程为5年,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航空油料工程均为2年。工程完工后,某建设工程总队向某投资发展公司发送结算书,但被申请人答复时间拖得较久,故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对本案工程价款申请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后,被申请人对部分鉴定内容存在较大异议,仲裁庭根据证据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对于绝大部分鉴定意见内容予以采纳,对部分内容未予采纳。

【争议焦点】

1、本案工程价款是多少; 2、鉴定意见是否应当完全采纳,如不完全采纳,如何认定有关工程款; 3、民用机场施工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某投资发展公司向申请人某建设工程总队支付工程款4284734.19元及利息(以4284734.19元为基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结语和建议】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制作结算书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亦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对于施工单位送交的结算书,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不能久拖不决致使产生利息等其他损失。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及质保期,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履行质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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