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刘某与沈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溧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两次上诉、持续三年之久的土地补偿纠纷信访案件,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职能优势,发扬了“枫桥经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事情要倒回上个世纪九十年代,1992年刘某的父亲将自己承包的1.9亩土地转租给同村同组的沈某耕种,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1.9亩土地上到了沈某的绿本上,由沈某一直耕种。2016年4月,这块土地因需被政府征用,沈、刘二人对1.9亩土地的征用费产生了争议,所在村委和镇司法所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均未达成统一意见。 在2016年12月及2018年5月沈某两次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提出自己有权利享有该1.9亩土地的征用费,法院两次均裁定要求双方调解处理。沈某也就该纠纷多次到市信访局上访,要求政府部门主持公道。

【调解过程】

经溧阳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引导及分流,及时启动了“访调对接”机制,转交至溧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调委会”)调解。市调委会及时组织精干力量联合溧阳市信访局接待科对刘某、沈某进行约谈,全面了解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考虑到该起纠纷时间较长且当事人均在乡镇,为方便群众,市调委会派出资深调解员汪荣冰、詹锦娟以及市土地仲裁方面的特约调解员杨国庆,会同镇司法所长、村委相关负责人将沈某、刘某双方召集在一起组织召开联合调解会。 调解会上沈某率先表态,认为征用费应该归自己所得,理由如下:一是1.9亩土地自己已经耕种了27年,是既定事实;二是1.9亩土地是登记在自己的绿本上,自己有理有据。刘某立马提出反对意见,其认为1.9亩土地是1981年第一轮承包时村里给其父亲承包的,其父亲只是将该田转租给沈某耕种,并没有将承包权转移给沈某。其家中世代为农民,现在土地被征用后,以后就不可能再有了,所以现在征用费应该归自家享有。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汪荣冰适时提出了“背靠背”调解法,由调解员分别与沈某、刘某展开谈话。首先调解员与刘某进行了交谈,刘某坚持认为自己应得所有的征用费,因为该土地本来就是他们家的,并拿出了1981年的土地产权证,尽管已经泛黄,他仍然保存的很好。他主动提出考虑到沈某长期耕种,愿意适当给予沈某一些辛苦费,费用大约1万元左右。调解员汪荣冰对刘某说:“可以看得出,你也是个善良的人,念旧的人,这么老的存根都留着,”这话说完,刘某戒备的神情就放松了不少。调解员又紧接着说道:“你看当年你父亲肯将土地交给沈某耕种,说明你们两家关系比较好,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好邻居赛金宝’,你父亲肯定也不愿意多少年的交情因为这件事弄得这么僵。刘某这时陷入了沉思,调解员适时离开,给他一些空间。 随后,调解员与沈某进行了谈话,沈某认为自己一直在家种田,也没有出去打工,种了27年的土地被征用,自己一分钱补偿得不到,这不是欺负老实人么,坚持认为自己应该拿全部土地征用费。调解员杨国庆对沈某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当年刘某的父亲将土地给你耕种时,你们双方并没有签订转租协议,只是口头承诺给你耕种,并没有书面协议证明将土地经营权转交于你,同时你一直没有跟村里签订承包协议,1.9亩尽管目前在你的绿本子上,但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听完调解员的话,沈某对此哑口无言,也承认当年的确是口头约定代为种植,对于之前坚持要全部征地款也不那么坚持了。 调解员又找到刘某,和他推心置腹说到你看过去因为土地负担太大你们父辈外出打工,是沈某从1992年种到现在,20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们了解到现在你一直在外办厂,家中经济条件比较好,我觉得你可以适当再让点步。尽管你提出了给予沈某1万元作为补偿,但估计沈某可能一时无法接受,因为沈某两次上诉支付的律师费也有8000多元了,你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刘某有点动容了,说道我也不是难说话的人,补偿费用可以提高一些,沈某也是看着我长大的叔叔,我回乡也经常能看到他在田里耕种,也挺辛苦的。 调解员又和沈某谈到,其实据我们了解你们村本次涉及到土地征用有10多户人家,村委会是依据村民自治原则,组织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权属问题。来之前我们翻看了会议记录发现:大多数人家同意按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的面积分配,只有包括您在内的少数同意按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面积分配,最终村委会最后的决议是以少数服从多少的理由决定按81年的土地面积确定此次土地征用的面积归属。其实,按照这个决定刘某和其他人一样完全可以拿全部征用款,但他考虑到您20多年耕种的辛劳,而且还愿意提高补偿费给您,您看刘某还是想着您的。调解员话说完,沈某的眼眶也有些红了。调解员们知道这个长达三年的土地纠纷案件双方终于解开了心结。

【调解结果】

经过几轮调解后,双方的思想态度均有转变,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该1.9亩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归沈某所有,土地补偿费双方各一半。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沈某和刘某握手言和,一起历时三年的山林土地补偿纠纷经过联合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该纠纷在当前农村地区比较普遍,由于土地权属历经1981年的一轮承包、1998年二轮承包以及2003年以后国家对种植有相关补贴后,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比较混乱、利益纠葛也牵扯不清,很多亲人朋友为此反目。在本起纠纷中调解员就采取了“刚柔并济法”,在对待国家土地承包权法律的问题上表现出“刚”的一面,有理有据;在对待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方面,不让耕种者吃亏,又表现出“柔”的一面,做到既保证了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又兼顾了当事人的部分利益诉求,使得这起纠纷能顺利调解成功。 同时,在本案例中成功运用了“访调对接”机制,如果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可能该案件很久都无法解决,甚至拖下去可能会变成信访积案,严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本次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专项活动,及时转交市调委会调解,在一天时间就成功化解,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与感谢,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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