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女,1984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居住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2021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2021年3月23日,张某到如东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1年5月3日,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张某定位在如皋市。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张某核实情况,张某承认自己未经批准违规外出的事实,工作人员随即劝其立刻返回,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外出的监督管理规定。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5月3日,司法所截取张某定位活动轨迹,核对违规行为,制作调查笔录,向县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相关调查报告及佐证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调查小组人员合议,建议应当给予张某训诫一次,并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县社区矫正机构对张某给予训诫处罚。经县社区矫正机构集体审议,认为张某违规行为符合训诫条件,依法作出训诫处罚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给予训诫教育实施情况 县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互帮共建民警会同张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县社区矫正中心训诫室对张某实施训诫,宣告参与训诫人员、宣布训诫纪律,并向张某宣读《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互帮共建民警对张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后果及影响,张某表示已认识到所犯错误,会吸取此次教训。县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向张某发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张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训诫结束后,县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予以公示,司法所及时调整了张某的管理等级和矫正方案。 (四)训诫效果情况 通过接受训诫、观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警示录像,张某认识到错误并进行检讨,接受社区矫正态度明显向好。 (五)给予训诫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县检察院驻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训诫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张某训诫案例列为当月学习教育内容,由张某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谈接受训诫的体会,通过现身说法增强辖区内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意识。县社区矫正机构利用张某案例,在全县短刑期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警示教育,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在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于认罪悔罪意识差、在矫意识弱、遵规守纪意识劣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准确把握适用范围,留痕留迹注意规范有据。在处罚过后要注重教育引导,针对性提供适应性帮扶,促进矫正对象规范行为从“硬指标”转为“软动力”,自觉服从监管,树立规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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