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四轮电动车属性进行技术状况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 年12月04日06时20分许,周某某驾驶悬挂号牌为XXXX号宝岛牌四轮电动车(以下简称“甲车”)沿常州市龙江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处时被民警查获。为确定甲车车辆属性,当地公安机关委托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和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检验,并对委托事项做出鉴定。 甲车外观内饰及尺寸情况见(图1)。车身粘贴有“中国宝岛”字样。车辆装有四个车轮,前后各两个,对称分布。车内见四个座位,使用方向盘转向,方向盘下方见需要下肢操作的加速踏板和制动踏板。甲车长度约为2700mm,宽度约为1180mm,高度约为1640mm。车辆具有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的功能。 甲车电池情况见(图2)。车内座位下方检见5只电池。车辆动力来源于可充电电池。 甲车电机情况见(图3)。电机规格为60V,1500W。装于电机车辆后轴上,驱动后轮行驶。

【分析说明】

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款3.1对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款3.2对汽车的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 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款3.2.7对纯电动汽车的定义: 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REESS)的汽车。 综上所述,甲车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纯电动汽车的定义。

【鉴定意见】

周某某驾驶的悬挂号牌为XXXX的宝岛牌四轮电动车应视为机动车,属于机动车种类中纯电动汽车一类。 图1 甲车外观内饰及尺寸情况 图2 甲车电池情况 图3 甲车电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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