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肖某,男,1971年12月23日生,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2002年9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月2日调入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2年11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第二监狱七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肖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肖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肖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三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于2012年1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评定奖励时该犯管理级别为普管。七分监区建议对罪犯肖某减刑11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分监区认定罪犯肖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肖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分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肖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罪犯及罪犯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第二监狱驻监检察室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肖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肖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肖某减刑十一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于2012年12月24日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2013年1月18日罪犯肖某与他犯发生口角并互殴,根据《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犯惩处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监狱审批,给予罪犯肖某记过处分。 鉴于罪犯肖某的违纪事实,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十一款之规定,提议撤销罪犯肖某的减刑建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对罪犯肖某撤销减刑建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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