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某,男,1979年7月生,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2014年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23日入监服刑。2017年1月22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4月13日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2020年4月13日至2045年4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病情发展:周某某因鼻咽癌在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9月7日省局中心医院对该犯下达病危通知,诊断为:1、鼻咽恶性肿瘤(未分化型非角化性癌);2、失血性休克;3、急性失血性贫血; 4、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低分化鳞状细胞癌);5、腋窝淋巴结转移;6、胸椎骨转移?;7、腰椎间盘突出;8、肛瘘;9、2型糖尿病。 鉴别程序:监狱于下达病危通知当日通知病犯家属,并告知其该犯目前病情。由于当时周某某病情加重,情况较为危险,监狱研究决定启动对周某某办理病情严重立即保外就医程序,委托省局中心医院对周某某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省局中心医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病情诊断:1、急性失血性休克;2、鼻咽恶性肿瘤(未分化型非角化癌);3、颈部淋巴结继发性肿瘤(低分化鳞状细胞癌);4、腋窝淋巴结转移;5、胸椎骨转移。患者病情符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2016.8.2关于贯彻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第(二)第3款之规定。并将情况通报驻监检察室。 提请阶段:监狱通知周某某家属后,周某某的姐姐愿意作为保证人。 罪犯所在监区于2022年9月7日接到周某某病危通知书,当日召集民警专题研究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事宜,认为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且周某某病情符合病情严重立即保外就医条件,建议对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9月7日监狱开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邮寄至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当地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意见为:“周某某现在病情严重,不会对居住地村民造成不良影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保证人周某某(周某某姐姐)表示愿意在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就医期间,承担产生就医的一切费用、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综合以上情况,我局评估意见为:社会危险性较低,对所住居民影响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监狱在收到司法局评估意见之后,于2022年9月21日先后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决议:鉴于罪犯周某某病情严重,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关条款,社会危险性较低,具保人符合条件,我监狱同意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监狱将案卷报送驻监检察室审查,在驻监检察室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书后,监狱将案卷报送至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9月22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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