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3日。2020年7月9日,刘某到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教育。刘某离异,有一子随其共同生活。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建立帮教小组。刘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社区矫正执法者、专职社工、村委会干部、网格员及其家属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管理措施落实。刘某父亲定期向司法所汇报刘某思想行为动态,村网格员不定期反馈其日常表现。社区警务室及时教育其遵纪守法。通过司法所、村(社区)、矫正小组等多种渠道,讲解法律政策法规,帮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增强法治观念、道德素质和悔过自新的意识,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的思想意识。 二、开展就业帮扶。刘某犯罪前从事驾驶员工作,因本罪被吊销驾驶证,现在已失业,没有其他特长和技能,适应社会能力不强。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后,进一步确认其存在离异、其儿子17岁需要抚养、其父母已年迈外欠债务十多万,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针对其面临谋生困境,司法所积极与村委会、监护人家属沟通联系,对其开展就业需求进行交流沟通,为其提供就业信息,防止其闲散于社会。通过多方努力,矫正小组为刘某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目前,刘某月收入有三、四千元,使他重新拾起了对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三、组织公益活动。司法所、村干部定期组织刘某参与“七五”普法宣传、城区文明创建、损害修复、回报社会等公益活动。通过不间断的公益活动,让刘某增强了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了与他人的沟通交流能力,逐步打开心扉,更好地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本案例中,司法所借助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就业帮扶和教育,使其感受到社会给予的关心和爱护,促使其重拾生活信心,顺利融入社会,消除其再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