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4日,史某在租住处晾衣时突然倒地不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现法院委托本所对史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属地公安局结论意见告知书摘录: 2021年10月14日19时50分,史某(男,身份证号略)在家中晾衣服时倒地不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21年10月15日,法医在XX殡仪馆对死者史某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表检验。经检验,尸斑色浓量多,颜面部充血紫绀,口唇、指甲紫绀。右手小鱼际外侧少许表皮剥脱、结痂,左小指掌侧见2处表皮剥脱、渗血,左小腿胫前中段少许表皮剥脱、结痂。全身其余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综上分析认为:排除史某因暴力致死;建议行尸体解剖检验,以明确死因。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GA/T 147-2019《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SF/Z JD0101002-2015《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GA/T 150-2019《法医学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GA/T 168-2019《法医学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GA/T 170-2019《法医学猝死尸体检验规范》、GA/T 167-2019《法医学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 193-1998《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GA/T 148-2019《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对死者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取材及检验,并提取检材进行常规毒、药物检测。 2.尸表检验: 成年男性解冻尸体一具,尸长157cm,发长9.0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暗红色,色浓,分布范围广,位于头面部、枕部、颈项部、肩部、背部、腰部、四肢部等低下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解冻尸体,中度腐败,四肢腐败静脉网形成;口唇及双耳廓缘紫绀,角膜混浊,瞳孔不可透视,睑球结膜未见出血斑点,口腔、双侧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及明显出血及异常分泌物;口腔粘膜未见破损,牙齿未扪及松动、无缺失,舌无破损。头面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痕迹,颅面部未扪及骨折凹陷及异常活动。颈部皮肤完整,未见外伤迹象;右前胸部见三处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4.5cm×1.5cm、3.0cm×2.0cm、1.0cm×0.6cm,均皮革样化。脊柱外观无明显畸形,未及异常活动;腹部、背部、腰臀部及会阴部外表未及明显损伤迹象;左肘内侧见表皮剥脱区域,范围为7.5cm×2.5cm,已呈皮革样化。双手十指甲床紫绀,双手掌侧皮肤呈暗紫红色改变;左手环指中节掌面近小指侧见一表皮损伤伴皮下出血,大小为0.7cm×0.5cm,损伤处表皮部分缺失,表面硬化,无炎性渗出,无痂皮形成;左手小指中节掌侧见两处表皮损伤伴皮下出血,一处范围为1.0cm×0.5cm,损伤区中间稍凹陷伴表皮缺失,表面硬化,无炎性渗出,无痂皮形成,周围黄白色隆起、质硬,另一处损伤范围为0.7cm×0.5cm,伴表皮缺损,表面硬化,无炎性渗出,无痂皮形成,周边见部分皮肤黄白色改变。右手掌侧第五掌指关节处见一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大小为0.7cm×0.3cm,中心凹陷。左小腿中段胫前见一条状表皮擦伤伴出血,大小为4.5cm×0.2cm。左踇趾趾腹及趾端见皮下出血,范围分别为3.0cm×1.0cm、0.5cm×0.5cm;左踇趾近节内侧见一处表皮擦伤,大小为0.1cm×0.1cm;右足外侧缘见一表皮剥脱,大小约1.0cm×0.6cm;余四肢未及明显损伤迹象及异常活动。 对上述中左环指、小指掌侧表皮损伤、右手掌侧第五掌指关节处表皮损伤、左踇趾腹皮下出血区域、左拇趾近节内侧表皮擦伤及右侧外侧缘表皮损伤连同周边正常皮肤组织进行完整切取,常规用10%甲醛溶液固定后作病理组织学检验。 3.解剖检验 自左、右耳后经颅顶冠状切开头皮,依次切开头皮及皮下组织及肌肉,头皮、皮下及帽状腱膜下未见出血及血肿形成,双侧颞肌未见出血;环形锯开颅骨,脑组织与硬脑膜未见粘连,硬膜外及硬膜下未见出血;大脑表面见脑回增宽,未见脑挫伤改变,脑实质切面未见出血;切开胼胝体、脑室无积液积血;小脑解冻情况欠佳,表面未见出血;颅底未见骨折。 沿前正中线纵形切开颈、胸、腹部。逐层暴露颈部皮下及各浅、深肌群,舌骨、甲状软骨未扪及骨折,皮下未见出血,各层肌肉未见断裂出血等异常改变;会厌部未见异常,喉头未见明显水肿,食管腔内近胃部见未消化完全的白色食糜,食管腔壁未见静脉曲张及出血,粘膜皱缩、灰白;气管粘膜未见破损及假膜附着,气管及双侧支气管腔内未见明显异常。胸部皮下及肋间肌未见异常,肋骨未见骨折,胸腔内脏器位置未见异常,胸腔未及积血积液,双肺未见明显挫、裂伤改变,胸膜未见粘连,两侧肺动脉未见条索状血栓样物。打开心包腔见少许淡黄清亮心包积液,心脏表面脂肪组织稍多,未见主动脉夹层,肺动脉未见异常,左右房室及血管内见血液冰渣。腹腔内见少许淡黄清亮积液,腹壁脂肪厚2.5cm-5.0cm,大网膜及肠系膜分布正常,未见肿大淋巴结,腹腔内各脏器位置正常,未及粘连缺失,解冻未完全;胃粘膜未见溃疡穿孔,胃内见灰白色未消化食糜冰冻块,重约1037g;肠管未见胀气,肠粘膜未见溃疡、穿孔及出血;阑尾无红肿,表面未见异常分泌物;胰腺表面及切面未见出血,切面棕色均匀;肝脏位置正常,表面光滑,切面灰棕色,质地坚实,切面淤血状,未见明显出血或占位;胆囊内含暗棕色胆汁,未查见结石或肿块;脾脏包膜完整,切面淤血状、脾小体不清;双肾包膜易剥离,肾盂处较多脂肪组织附着,左肾表面光滑,右肾表面见一囊肿大小约0.5cm×0.5cm,双肾切面未及出血及囊肿;肾上腺未见明显异常;腹腔内肠管分布位置正常,浆膜光滑,未见出血灶;盆腔未见积血积液。脊柱外观未见畸形,取出内脏后显示脊柱直,未见周围韧带和肌层出血,未扪及骨擦感及异常活动。 提取全脑、心脏、两肺、肝脏、胰腺、脾脏、双肾及其肾上腺、胃、阑尾等组织常规用10%甲醛溶液固定后作病理组织学检验;取心血、部分肝左叶送本所法医毒物部门进行常规毒、药物检测。 4.器官检验 脑:全脑重1216.1g,脑沟变浅,脑回增宽,常规切开未见脑实质及基底节区挫伤及出血灶,未见脑室积血;小脑形态可,切面未见挫伤及出血灶。 心脏:重326.5g,心尖部见一处灰白色腱瘢大小2.0cm×2.0cm,心外膜脂肪组织稍多,心脏表面未见明显出血灶,心内膜未见明显出血灶及附壁血栓,卵圆孔已闭;心肌厚度:室间隔厚1.3cm,左心室壁厚1.3cm,右心室壁厚0.3cm,左室乳头肌直径1.2cm-0.8cm;各瓣膜周径:三尖瓣10.5cm,肺动脉瓣6.0cm,二尖瓣8.5cm,主动脉瓣5.5cm;左右冠脉开口位置无异常,开口通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Ⅰ级狭窄)。 肺脏:左肺重513g,右肺重582.5g,双肺切面淤血状,未触及异常结节及实变,肺叶间无黏连。 肝脏:重1770g,部分肝左叶用于常规毒、药物检验,切面淤血状,未见明显出血灶、挫裂伤、占位。 脾脏:重108g,包膜完整,切面淤血状。 胰腺:重128g,表面及切面未见出血灶。 肾及肾上腺:左肾重146.6g,右肾重152.8g,包膜完整易剥离,右肾表面见一囊肿,双肾切面淤血状,未见出血灶,肾盂未见积血,皮髓质分界稍模糊。双侧肾上腺均位于肾上极脂肪囊中,较难剥离,切面黄棕色,分层明显,未见出血灶。 胃:胃浆膜及黏膜光滑,未见出血灶及溃疡。 5.病理组织学检验 皮肤:左手环指、小指皮肤见皮肤损伤,损伤中心区域角质层及部分表皮层脱落缺失,空泡形成,表皮层细胞边界不清,细胞胞质及细胞核染色深,细胞及细胞核拉长,平行排列紧密,呈栅栏状,表皮细胞极性化改变,同时真皮层血管扩张,出血、凝血,汗腺内皮细胞同样见细胞核深染、拉长的极性化改变;损伤边缘皮肤见角质层与表皮层分离,亦可见部分表皮细胞核深染、拉长,真皮层亦可见出血、凝血。 心:心肌纤维波浪样变,广泛心肌纤维断裂,轻度脂肪浸润,冠状动脉内膜不规则增厚,向腔内突出(管腔狭窄Ⅰ级),斑块内见脂质吞噬细胞及纤维细胞增生,未见胆固醇结晶裂隙及出血、钙化灶。 脑:脑水肿,余未及明显异常。 肺:肺广泛淤血、水肿、出血,肺泡内大量红染均值液体,部分肺泡过度充气成肺大泡,喉头及气管粘膜下小灶性炎细胞浸润。 肾:肾淤血、水肿,肾皮质见小囊肿,内含均质液体,内披扁平上皮。 肾上腺:部分皮质脱脂质,未见炎性灶及出血灶。 肝:自溶,肝小叶结构完整,轻度脂肪浸润。 胰:自溶,未及明显出血及炎性改变。 脾:自溶。 6.法医病理学诊断 电流斑(左手环指及小指中节掌侧);双肺广泛淤血、水肿、出血;肾淤血,单纯肾囊肿;心肌纤维波浪样变,广泛心肌纤维断裂,心脏轻度肥大(重326.5g,参考值250g-270g),左心室壁增厚(1.3cm,参考值0.8cm-1.0cm),轻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Ⅰ级)。 7.毒物分析 送检史某的血液中未检出含有巴比妥类(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二氮卓类(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咪达唑仑、劳拉西泮、氟硝西泮)、有机磷类杀虫剂(甲胺磷、乐果、马拉硫磷)、氨基甲酸脂类杀虫剂(克百威、灭多威)、氯氮平、曲马多、甲基苯丙胺。
【分析说明】
经审查现有文证资料,结合尸体检验及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分析如下: 史某口鼻腔、颈部、和胸腹部未见暴力外伤迹象,可排除其因机械性窒息致死。其四肢部仅见双手、左小腿胫前及左足踇趾小片状表皮损伤及出血,其头颅、颈项部、胸腹部、会阴部及其余四肢部未检见明显表皮损伤、创口及骨折征象,颅腔、胸腔、腹腔未见脏器破裂及出血,可排除其因机械暴力致死。解剖及病理组织检验其脑、心、肺、肝、肾、胰等重要脏器未见致命性疾病,可排除因疾病致死。其毒化检测未检出含有巴比妥类(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二氮卓类(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咪达唑仑、劳拉西泮、氟硝西泮)、有机磷类杀虫剂(甲胺磷、乐果、马拉硫磷)、氨基甲酸脂类杀虫剂(克百威、灭多威)、氯氮平、曲马多、甲基苯丙胺,可排除其因上述毒、药物致死可能。 史某左手环指中节掌面近小指侧见一表皮损伤伴皮下出血,损伤处表皮部分缺失;左手小指中节掌侧两处表皮损伤伴皮下出血,形态为损伤区域中间凹陷伴表皮缺失,表面硬化,无炎性渗出,无痂皮形成,周围黄白色隆起、质硬;对上述损伤部位皮肤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光镜下表现为:角质层及部分表皮层脱落缺失,空泡形成,表皮层细胞边界不清,细胞胞质及细胞核染色深,细胞及细胞核拉长,平行排列紧密,呈栅栏状,表皮细胞极性化改变,同时损伤处真皮层血管扩张,出血、凝血,汗腺内皮细胞同样见细胞核深染、拉长的极性化改变,损伤边缘皮肤见角质层与表皮层分离,亦可见部分表皮层细胞核深染拉长,真皮层亦可见出血、凝血。以上改变均符合人体生前遭受电流作用后在皮肤形成的典型电流斑征象,故认为被鉴定人史某左手环指、小指中节掌面表皮损伤为遭受电击后形成的电流斑。 另外尸表检验见史某尸斑暗红色,色浓,口唇及双耳廓缘紫绀,双手十指甲床紫绀,尸体解剖见其肺、肝、肾等器官淤血状,病理组织检验见其心肌纤维波浪样变,广泛心肌纤维断裂,肺广泛淤血、水肿、出血,肺泡过度充气成肺大泡,上述征象表明其死亡过程急骤短暂,符合电击死者一般尸表及器官变化。 综上所述,排除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暴力、常见毒、药物中毒致死及疾病致死,被鉴定人史某符合因触电致电击死。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史某符合因触电致电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