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某是张某某的妹夫,与邹某某系朋友关系。邹某某经营一家塑料厂,张某某被临时雇佣到塑料厂里分捡废塑料。吴某某在邹某某的厂里堆放了大概两吨多无纺布原材料。 2019年5月某日上午,吴某某委托邹某某临时从路边叫来叉车工,将其存放的货物吊上货车运走。张某某因亲戚关系自愿帮忙把堆放货物处掉落的零碎品收纳整理。搬运期间,未叉走的货物突然掉落,砸到了张某某,120赶到到场确认其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家属对张某某的死因表示无异议,但提出向吴某某和邹某某索赔的要求,随后,向相城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人民调解申请。经征得吴某某和邹某某的同意,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收到申请并征得吴某某和邹某某同意后,立即会同该街道派出所、劳保所、安监办、当地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次调解触及到多方利益,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调解共历时两天一夜。由于此次调解案件的被申请人涉及到两方(即吴某某和邹某某),为防止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相互推诿、推卸责任,调解员在正式组织调解之前,分别给吴某某和邹某某做工作,从理、法、情的角度,告知他们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实际承担责任的比例则根据具体的事实认定来确定。 在第一次调解中,张某某家属提出了一次性赔偿的要求,其认为张某某虽然年纪较大(72岁),但是身体健康,按照当地农村习惯是会一直干活的,一年收入也有四五万元,加上领取养老金1万左右,基于此提出了一次性赔偿7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吴某某及邹某某对张某某的死因无异议,但一致认为死者家属提出的数额过高,超出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超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金额,第一次调解中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在此僵局之下,调解员则提出双方都要以法律为依据,希望各方在此次调解后回去再仔细斟酌。 在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直接上门到张某某家里,首先对张某某家属表示安慰,同时提出赔偿数额是有严格的标准和计算公式的,必须要在合法的基础上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劝其适当降低一次性赔偿数额。同时,调解员充分与吴某某、邹某某协商,一是与吴某某释明,其作为货物所有人,对其货物搬离过程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管理责任,且张某某系义务帮助其拆卸货物,吴某某是受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系因帮助吴某某拆卸货物死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吴某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二是与邹某某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作为厂房租赁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厂规执行不严,对张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张某某家属提出了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仍未与吴某某、邹某某达成一致。虽然双方未达成一致,但是已经在调解员的努力劝说之下有了一定的退让。 在第三次调解中,调解员劝说双方均要多换位思考,考虑对方的实际情况,毕竟张某某与吴某某是亲戚,在调解完成之后张某某可以尽快入土为安,其他人则可以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希望双方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的退让。
【调解结果】
经过某街道调委会多轮日夜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1.吴某某、邹某某共同承担张某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计52万元整(此经济补偿款包含张某某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精神抚慰金等所有相关费用),其中吴某某承担人民币40万元整,邹某某承担人民币12万元整; 2.双方自愿接受本调解协议书的约定, 此事终结,双方不再以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在签订调解协议后,钱款直接转账至张某某儿子银行卡上,此纠纷圆满解决,有效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升级。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人身意外死亡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本案的纠纷因涉及多方责任,且有一方当事人与受害者家属存在亲友关系且支付能力有限,导致后续的调解过程复杂多变。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逐年提高,面对巨额的赔偿款,肇事方支付能力差的情况在现实调解案例中越来越突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又无法回避。所以,调委会在现实调解中,为了尽快处理这类有可能引起社会矛盾的大纠纷,基于受害者家属往往急于拿到赔偿款,不愿走冗长繁杂的诉讼程序的心态,我们要综合考量多方情况,力求调解能够顺利进行下去。本案调委会调解员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良好的法律素养,最终促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化解了矛盾,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