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杨家镇太平村。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9日经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2月14日入监执行,2012年6月19日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科克库勒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2016年3月、2018年4月经新疆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2年7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科克库勒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四次获得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七次获得监狱行政记功奖励,一次获得监狱行政表扬奖励。计分考核累计奖45.1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提请减刑6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4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5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6月1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15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