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庄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庄某(男方)与张某某(女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相处一年多后,于2020年1月举行了订婚仪式。庄某花费3万元购买金银首饰、1万元购买服饰以及1万元见面礼,作为彩礼给予张某某。但之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相处感情尚可,经双方父母商量定于2020年10月某日先由男方举办婚礼。2020年10月中旬,张某某提出与庄某分手,解除婚约。 事情发生后,庄某家人认为男方为举办婚礼已准备了喜棚、婚庆等损失巨大,因此要求张某某方返还金银首饰、彩礼、见面礼、压岁钱等费用并赔偿置办酒席相关费用、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39万元。 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共同至常熟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寻求帮助、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镇调委会调解员立即走访调查本案具体情况,了解双方家庭情况,并分别找到双方家人进一步核实事发经过和原委。调解员了解到庄某与张某某于2018年6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准备于2020年10月中下旬由男方家先举办婚礼,但10月中旬张某某提出要与庄某分手,解除婚约。庄某一方认为,既然此次解除婚约是女方提出的,那么女方应当返还彩礼、见面礼、压岁钱,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用于举办婚礼酒席的定金和违约金,共计39万元。 对于庄某一家索要赔偿一事,张某某一家认为,返还彩礼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见面礼2.8万元、购买首饰3万元,合计最多几万元,男方提出的赔偿39万元超出了女方家的预期。 庄某向调解员提出,订婚彩礼、见面礼、压岁钱、购买首饰等等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既然已无法结婚,张某某就必须退还其所送彩礼、压岁钱、见面礼和买衣服首饰的钱。并且是女方提出的解除婚约,属于女方过错,婚礼筹备的钱如婚庆定金、婚礼筹备等钱也应该由女方承担,另外女方还应该对男方进行名誉上的精神赔偿。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调解员通知双方到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宣读了调解纪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劝说双方本着相互谅解、各退一步的原则友好协商。但调解开始后,围绕争议焦点,双方仍不肯让步,现场氛围逐渐紧张。调解员果断将双方分开,采取了“背靠背”的方式分别谈话,力争首先从张某某一家实现突破。 调解员明确告知张某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张某某应当将彩礼予以退还。张某某一家对此也表示理解,同意将彩礼退还。但是针对庄某一家提出的赔偿婚庆定金、酒席定金等费用,张某某一家还是认为数额太大。 调解员再次与张某某一家进行了沟通,从“人本主义”的角度进行的疏导谈心。考虑到庄某一家承担婚宴的实际开销及所承担的舆论压力,建议张某某方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尽量从中分担这些费用。在调解员明法析理的劝说下,张某某答应对婚庆定金和酒席定金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费用,庄某一家对此也表示接受。但是对于交往期间男方给的节日费、交往费用和精神损失费仍旧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建议双方回去再冷静考虑几天。 第二日,调解员再次将双方约到镇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张某某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一半婚庆和酒席的定金,已经做出了让步,精神损失不应该赔偿。双方各执己见。随后,调解员也与庄某一家算了时间账、金钱账,劝导双方为将来考虑“今后双方也是要继续各自找对象的,这件事还是尽早解决比较好,解决烦恼,重新开始。”在反复劝说开导下,庄某一家终于表示自己愿意做出让步,节日费、精神损失都不要求进行赔偿,尽快解决此事。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庄某同意与张某某解除婚约; 2.由张某某一次性返还庄某彩礼、见面礼、买首饰钱、买衣服钱、压岁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82万元整; 3.上述款项由张某某当场支付; 4.本协议双方自愿达成,返还款及赔偿款支付后双方无其他纠葛。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因各地普遍存在流行当地的婚姻习俗,故此类纠纷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调解员在调解该起纠纷时,能够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既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又兼顾当地习俗围绕争议焦点明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步缩小了矛盾双方的意见分歧,既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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