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白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白某某,男,1972年3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朔州市人,1999年12月9日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诈骗罪被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3月10日,交付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02年9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5年10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7年7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9年11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白犯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从事缝纫辅工,能够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一贯表现良好。2013年3月经山西省临汾市人民医院罪犯疾病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慢性肾炎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2013年4月在山西省临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患尿毒症期);肾性高血压。该犯长期住院治疗,每周出监透析两次。住院治疗期间,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及医院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治疗,表现较好;能按监狱要求标准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间共获得监狱表扬六次、嘉奖两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3]201号)、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我省《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晋高法发[2012]142号),结合白犯的实际表现和病情,经所在监区提出减刑建议,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监狱长办公会于2014年8月5日决定,建议为该犯从宽提请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白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悔改表现突出,且身体有病,具有法定从宽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8日对罪犯白某某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白犯于2014年12月8日释放。 本案中罪犯白某某,入监服刑以来一贯表现较好。身患重病后,在社区未能提供相关手续,未能办理保外就医的情况下,仍能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治疗。监狱为其从宽办理减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对于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目的,促进罪犯改造,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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