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等16名农民工系江西某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他们分别在2007年、2011年等不等时间入职于该公司。自入职以来,公司长期安排他们加班,但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安排年休假。2018年,公司又强行将劳动时间由每日8小时调整到每日12小时,工作不足12小时的要扣工资。农民工们认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报酬。2018年3月20日,农民工们前往江西省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此案后,依简化程序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当场审查、当场受理,指派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接到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成立了“奋翼专案小组”律师团队,立即安排承办律师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在认真听取农民工的陈述后,发现农民工已经没有在公司上班,但未依法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避免公司借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农民工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承办律师告知并协助农民工向公司依法发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完善了相关法律程序。之后,承办律师围绕农民们的诉请,收集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 16名农民工就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提出劳动仲裁。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西某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农民们在2018年春节后一直未上班至今,系无故旷工,应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农民工主张的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工资范畴,且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员工没有在2月23日自动离职,公司已经向员工发放了2、3月份的工资,说明员工一直在公司处上班,双方在2月23日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本案员工依法在2018年3月21日向公司送达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和赣人社〔2012〕7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都属于工资性质。根据劳动仲裁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本案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情形。 在劳动仲裁程序期间,仲裁员采信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农民工的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江西某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农民工一审胜诉。江西某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江西某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并按照一审判决金额向农民工履行了给付义务,农民工们得到了自己应有的赔偿,共计赔偿金额41万多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后,高度重视,优先安排,当天指派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接到指派后,成立了“奋翼专案小组”工作团队,协助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由于维权农民工涉及人员众多,取证困难,每个人劳动争议维权赔偿金额都不一样,最少的赔偿金额1万多元,最多的赔偿金额为4.7万元,该工作团队克服重重困难,调取了几尺高的案件材料,做足做实庭前调查取证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指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力驳斥了用人单位的不当理由,充分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结果,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