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东台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林某,男,1987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2020年8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在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2020年9月15日,林某到东台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林某以后,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明确告知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如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得无故不假外出,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 2020年10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林某于10月11日活动位置超出东台市范围。工作人员联系林某进行了核实。林某承认抱着侥幸心理在周日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林某进行谈话教育,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依法给予训诫处罚 10月13日,司法所对林某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合议一致认为,林某的行为已违反信息化监管以及报告等社区矫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提请东台市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训诫处罚。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并附林某、谈话笔录及证据材料。当日,东台市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合议,经东台市司法局分管负责审核批准,对林某作出训诫决定,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10月14日,东台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挂职民警对林某进行训诫,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强调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要求其在剩余的矫正期内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林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东台市司法局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抄送执行地的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司法所对林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召开会议,调整矫正方案,确保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 (四)给予训诫教育的效果 送达训诫决定书后,林某认识到自己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能够遵守信息化监管规定,并主动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司法所在集中教育中,深入讲解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结合林某被给予训诫的案例,要求其现场自我剖析,提升社区矫正对象守规意识,以此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在本案中,林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心存侥幸,被司法所在工作巡查发现,这类人员不在少数,林某仅是其中一例,往往利用工作人员休息时段,特别是重要节假日,认为会放松管理,违法违规无法被发觉。东台市社区矫正局通过晚间巡查、节日突查,查处和通报一批违规行为,极大地震慑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好警示作用,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增强身份意识,端正矫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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