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许某征地拆迁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农业技术开发公司,位于南京市溧水区 A镇A村附近,由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09年合伙创办,双方以7:3的资金比例入股,注册资金100万元,许某以30万的出资额持公司30%的股份,周某持70%的股份。由于缺少经验,公司经营连年亏损。2013年后,在双方没有明确分伙约定的情况下,周某独自经营公司。后期根据市场的需要,周某单独进行了资金注入。2015年6月,因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该公司在被拆迁之范围内,经过工作,该公司于2016年4月由法定代表人周某与A镇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305万元,但在分配补偿款过程中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公司股东许某阻挠拆迁工作进行,近百人持械对峙,群殴事件一触即发。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随即介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表明政府的态度:一是该重大项目是省十二五重点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影响施工进度;二是公司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权利义务;三是补偿分配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不能对抗拆迁协议履行;四是如果当事双方信任镇调委会,愿意进行协商处理,镇调委会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五是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纷争。经过说服解释,双方当事人态度十分明确,均表示,不会影响施工,拆除工作可以照常进行。同时许某提出建议:补偿款暂时不打入公司账户,等双方纠纷解决以后再分别打入个人账户。但周某坚持先把补偿款打入公司账户,并承诺问题不解决不提款,双方各持己见。通过分析,双方对镇政府的拆迁补偿协议无任何异议,主要是在个人分配问题上出现分歧。许某坚持按照入股比例分配补偿款,即必须拿到30%的补偿款,而周某则以公司经营亏损且后期自行投入为由拒付,最多返还30万元本金,再按照银行同期利率适当支付利息,双方之间的差距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此时,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而是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耐心地做各方的工作。 对于许某的建议,调解员进行了解释。拆迁补偿工作有着严格的工作程序,在补偿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就进行拆除工作,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如果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仍进行操作,无疑会留有很大隐患,先拆除后打款的情形不符合要求。对于许某支持政府的工作态度,调委会表示感谢,但还请其要高度理解依法行政背景下政府的处置方式。同时指出,出于周某后期投入这一实际情况的因素来考虑,如果按照当时持股比例来分配补偿款,显失公平,望能从兄弟情份出发慎重考虑,作出让步。在此基础上,调委会也提出了另外的协商方案,比如先支付给双方部分补偿款,留下足够解决争议的部分,待双方问题解决后再一次性支付等,许某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 在与周某的接触过程中,调解员明确指出,周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首先,公司在组建成立之始要订立公司章程,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一块并不规范;其次,自公司成立以来,财务管理混乱,甚至说没有财务管理,对公司的运营状况简直是一本糊涂帐,亏损量难以界定;第三,在公司实际操作过程中,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包括周某在后期的单方资金投入,对方并不知情,很难界定后期投入的资金总量;第四,按照规定,补偿款分配应建立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只有理清账目,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分配,才是科学合理的,但现在却无从谈起;第五,考虑到双方兄弟一场,在利益面前应该保持冷静;第六,若协商不成,只有通过诉讼解决,而目前所有的指向很有可能会作出对你不利的裁决,而且诉讼成本也很高,如果不能确定,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

【调解结果】

经过多个回合的磋商,双方决定一次性解决纠纷,并最终于5月15日达成了协议,许某得到88万补偿款,剩余217万补偿款打入周某账户。不仅化解了一起群体性纠纷,拆迁工作也得以顺利完成。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充分说明,在征地拆迁纠纷调解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视两方面问题。一是要考虑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严格按照拆迁补偿的相关精神落实到位。二是要不遗余力地处理好拆迁征地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避免强制拆迁带来的矛盾点,甚至制造不必要的对抗局面,加剧这一突出问题导致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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