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女方)与王某(男方)经媒人刘某介绍认识,双方按当地习俗办理了订婚,由王某家给予李某家彩礼46万元,给彩礼当天李某父母回了6万元给王某。订婚后,李某同王某到浙江一起工作生活。相处半年后,李某发现自己与王某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王某也发现李某脾气不好,动不动就骂人,基于双方感情不合,李某提出退婚,王某则要求李某退还彩礼。于是2018年6月某日,两人私下协商,由李某退给王某彩礼39.5万元,两人未将此事告知各自父母,也没有留下任何字据。2019年1月某日,双方及其家人都回老家过年,两方家属为返还彩礼一事意见不一发生争吵,还发生了肢体冲突,造成李某和王某母亲脸部均被抓伤。双方协商不成,又都不想走诉讼程序,为此,李某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请求调解员出面帮忙解决此纠纷。调委会初步了解情况后受理了申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谈话。从李某那里调解员了解到,李某已于2018年6月份返还给王某彩礼39.5万元,只不过双方都没有留下字据证明。从王某那里了解到,除去给予的40万元彩礼现金外,其他认亲的钱,买首饰及其他物品的钱加起来还有4万多,王某父母要求李某还要返还彩礼4万元。接着调解员又找到了媒人刘某核实情况,刘某表示,订婚当天,男方确实给了女方共计46万元的彩礼,女方回了6万元,后期男方还给了女方其余4万多元。经多方了解情况,调解员决定组织王某、李某及其各自父母和刘某进行面对面调解。 一开始李某心里有气,不愿意再见到王某及其家人,也不愿再退任何彩礼钱,不同意参加调解,调解员便上门做其思想工作,告诉李某,事情发生了就要彻底解决,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马上就要过年了,把事情处理好,大家都能高高兴兴过个平安年。经过私下沟通,最终双方都同意于2019年1月某日进行调解。 在面对面调解会上,调解员一开始再次做双方思想工作,确认王某、李某是否有和好可能,结果双方态度都很坚决,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而后,调解员就具体彩礼数额进行核对确定,向双方解释到,在实践中和以往法院判例中,王某为表达个人情意,送李某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不大的,应认定为王某给予李某的赠与,衣物、鞋帽等物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已经转移给了李某,故可不予返还,但如果以上物品单笔钱款数额过大的,如几千元上万元的,则不应算作赠与物,在返还申请中应予返还。经过刘某的证言以及双方的对峙,除去回礼钱以及一些购买衣物、鞋帽等小钱,最终认定具体彩礼数额为44万元,双方对该数额均无争议。接着,调解员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指出双方尚未办理婚姻登记,属于第一种情形,李某方应当返还收取的彩礼。 此时,王某突然说出一个事实,说与李某一起生活期间李某怀过孕,后来因为双方感情不好经常吵架,李某在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打掉,李某母亲之所以不同意再退钱,就是想让剩下的钱作为对女儿的一种身体补偿。说到这里时,双方又吵了起来,调解员发现情况不对,立刻阻止双方争吵并将双方分开进行谈话。 调解员先劝解王某及其父母,讲述了李某的不容易,毕竟李某怀过孕,打胎很伤害身体,流产之后身体恢复也需要花钱,建议王某方能够做出让步。最后,王某母亲考虑到李某确实不容易,最终愿意做出一定让步。调解员接着开导李某及其父母,传达了王某家人的意见,并告诉李某,毕竟孩子是双方的,要打掉确实需要征求王某意见,这样私自做决定是对王某的不尊重,也是对孩子的不负责,如果今天大家都好聚好散,以后两个人都可以重新开始新生活。经过分开单独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各退一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9年1月某日,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确认彩礼钱为44万元。李某于2018年6月某日已返还王某彩礼39.5万元,现李某再返还2万元彩礼钱(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剩余2.5万元作为王某及其家人对李某的补偿。 2.双方及家人因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双方及亲属的皮外伤各自负责,不再互相追究对方的责任。 协议签订后,双方没有申请司法确认,李某当场通过转账2万元给王某,王某给李某开具了两张收条。
【案例点评】
本案是涉及婚约财产的纠纷,法律关系相对明确,因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所以属于《解释》第十条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调解员在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的前提下,结合实践和法律进行调解。同时,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酌情减少。本案中,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并流产,若仍要女方如数归还彩礼,显失公允,调解员考虑到李某利益,建议酌情减少彩礼退还金额,并得到了双方认可。调解员法情结合,合理维护了女方权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