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巴某某,男,小学文化,1984年12月10日出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民事赔偿553270.88元。原判刑期起止2016年11月24日至2019年9月23日。2017年5月16日入监。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减刑文件。结合监狱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第二阶段罪犯减刑、假释的工作通知》并成立评审领导委员会,监区成立评审领导小组。保证本此次减刑做到有章可循,程序规范统一。 此次减刑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动员学习阶段、评查评议阶段、奖励兑现阶段。动员学习阶段主要是通过罪犯学习减刑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给罪犯解疑答惑,提供各种资讯。监区由主管狱政的副监区长召开罪犯评审动员大会,对减刑政策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 监区根据减刑文件规定的条件,认真梳理,“三榜公示”监区全体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按照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名,由监区全体民警进行评议,经监区评审领导小组以会议的形式确定排名,监区纪检组长对罪犯计分进行审核,并对罪犯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在监区公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监区或监狱反映。该犯计分173.67分,监区排名14名,该犯认为监区公示完全准确,和自己取得的成绩一致,对监区公示的“一榜”无异议。 经过监区评审领导小组及全体民警评议,对第二榜以会议的形式确定符合间隔期人员,并进行排名。将结果进行公示。该犯入监日期为2017年5月16日。到此次减刑间隔期间隔期已满1年2个月,该犯符合减刑间隔期。无违规违纪行为。 2018年6月3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全体民警集体评议,根据减刑文件确定该犯减刑幅度,该犯在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2个,半年改积1个,计分173.67分。根据减刑文件该犯考核分不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因身体残疾,并有县级鉴定单位出据的残疾证明,其计分不够是因为入监时参加生产劳动扣分,且劳动考核标准按正常标准进行考核,而非违规违纪所致,该犯现在高戒备监区从事监督岗,能够认真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无违规违纪,表现良好,同时该犯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3000元,监区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研究为该犯申报减刑3个月,并将结果公示。监区组卷上报刑罚执行科。 刑罚执行科对该犯的减刑卷进行审阅,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对监区所提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卷宗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经科务会研究提请该犯呈报减刑。 2018年7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委员会对该犯的减刑进行了审核,经审核;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遵守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良好,具悔改表现。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八师检察分院征求意见,第八师检察分院作出“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委员会将该犯的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2018年7月2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申报减刑,后相关材料随同减刑卷报送第八师监狱管理局及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师监狱局审核通过后,将该犯减刑卷宗报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9月10日开庭审理罪犯巴某某减刑一案,法院宣判该犯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