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尹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尹某,男,1986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居住地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2019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1月8日,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尹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满洲里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满洲里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将委托调查评估函转至司法所。2019年1月16日,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对被告人尹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尹某的妻子、朋友等相关人员。尹某妻子称尹某和家人关系和睦;经了解,尹某此前没有前科。走访谈话后,司法所制作了调查笔录,并于当日形成了评估意见。次日,满洲里市司法局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尹某接收情况 2019年1月21日,满洲里市司法局收到了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对尹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9年1月21日,尹某到满洲里市司法局报到。满洲里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当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尹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个人档案,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尹某妻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会同尹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进行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尹某宣告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向其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向其妻子等矫正小组人员告知其监督职责等有关事项。随后司法所长与尹某进行入矫谈话并制作了笔录,在谈话中告知尹某社区矫正对象应履行的义务、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如果违反规定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服从性、自觉性,希望尹某放下思想负担,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的依法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尹某依法接收入矫,宣告及谈话,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积极矫治,顺利度过矫正期,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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