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行动不便老年人。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因脑出血在江西省宜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左侧偏瘫行动不便。李某某子女因长期在外务工无法贴身照顾,鉴于目前李某某身体状况,想为其找专业的康复机构。2019年9月20日,李某某及其子女与宜丰县某康正医养结合养老中心签订了三方协议,李某某出院后便入住某养老中心公寓,由该养老中心为李某某提供一级护理。后李某某在某养老中心期间,因该公寓的护工护理不到位,导致李某某在上厕所出来后左腿摔伤,且受伤后护工也未及时告知李某某家属导致耽误了治疗。待李某某家属将其送入宜丰县人民医院治疗时,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陈旧性),医院主治医生说陈旧性的意思是:从其受伤到被诊断出之时已有7到15天的时间差。李某某为此花费医疗费33768.56元。 李某某出院后,其家属找宜丰县某养老中心索赔。在无果的情况下,向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经解决,2020年5月18日,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李某某服务合同案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同意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许兴、杨芬作为本案承办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向原告及其家属了解案件情况,仔细审查了李某某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审查完相关资料后,发现本案最大的问题便是: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系在养老中心受伤的,仅凭原告自己的陈述以及时间上的推理,则会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 承办律师通过认真梳理案情细节,发现本案有以下两个突破口:(一)宜丰县某康正医养结合养老中心与宜丰县某医院系有合作关系的,该养老中心的老人出现身体不适情况,宜丰县某医院会先为患者做治疗;李某某在送入宜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即2019年10月17号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宜丰县某医院为其做了治疗,但是其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却没有检查出原告左腿骨折的问题,明显存在医疗过错,可增加其为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一起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二)原告李某某此前因脑出血在宜丰县人民医院住院的费用以及在某医院治疗的费用均已得到报销,说明原告系有医保的,如果本次住院费用能报销,那原告的损失就能大大减少,或许能通过与被告调解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无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承办律师就本案的风险及案件其他突破口告知了原告家属,原告及其家属也同意先通过医保报销以及调解方式解决问题。 承办律师首先找医保报销部门多次沟通了原告住院费用报销事宜,医保部门最开始认为这系第三人原因致损属于不能报销情况,后面查询到是因为李某某报销费用达到了报销额度而无法报销的情况,到最后在总的33768.56元医疗费基础上报销了25802.13元,现医疗费自己承担部分只剩7966.43元。 在报销完医疗费后,加上护理、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损失只有1万元左右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与两被告协调,看是否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因原告家属认为赔偿标准过低而最终还是诉诸法院。 2020年8月4日,承办律师将宜丰县某康正医养结合养老中心作为第一被告、宜丰县某医院作为第二被告以服务合同以及医疗过错责任纠纷诉至法院,本案经过2次开庭审理、因对原告是否在养老院受伤的事实有争议,法院还上门找原告李某某取证。该案最后调解结案,原告李某某当天便拿到了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老年人维权的问题,主要争议焦点系原告李某某的受伤是否系养老院发生?养老中心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表面上看只是一个老年人在养老院受伤后索赔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几个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虽然现在养老机构对于不方便照顾老人的子女来说便利了很多,但赡养义务并非直接把钱交给专业机构护理那么简单,其实本案也与原告子女没有多关心以及常看望有关系,如果原告子女在其摔跤后就足够重视把其送到医院检查,那相关证据就能及时固定不至于很被动。二是养老中心监控设备以及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很多老年人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维权。 结合本案,法律援助律师认为老年人问题其实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一是民政部门对于养老机构的设立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二是子女对于老年人也要多关心、常看望,给老年人多点耐心,他们有需求时认真倾听;三是对于老年人维权案件,家属应当及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