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93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2014年9月,马某因犯强奸罪被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2014年9月5日,马某到镶黄旗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马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嘎查委员会干部、其父母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通过走访核实、测试评估,工作人员了解到,马某父母均无稳定工作,马某上学时,父母忙于生计,对其学习生活关心较少,对其成长过程中形成的不良习惯未能及时纠正。根据马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内向软弱、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的特点,司法所为其确定了以法律知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建立自食其力意识为主要内容的矫正方案。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入矫初期,为强化马某的悔罪意识及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要求其每周向司法所报告近期情况。进入普管阶段,要求其每月到司法所报告,提交思想汇报,接受法治教育,参加社区服务。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自报到日起,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将马某列为严管对象。要求每周到司法所口头或电话汇报一次活动情况,每半月书面汇报一次近期情况,不得请假外出。在严管期间,马某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经司法所报请司法局批准,将马某由严管级别调整为普管级别。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定位监控,镶黄旗司法局向马某发放了定位手机,为其佩戴定位手环。司法所根据马某的个人生活、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及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通过随机电话抽查、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联系,了解马某生产生活状态,要求马某遇到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司法所。2018年春季,马某找到了一份铺设电力线路的工作,此项工作需要深入牧区,且风险性较高,为确保安全稳定,工作人员在其下班时间经常与其电话联系,强调社区矫正纪律及安全生产重要性,提醒其遵守纪律规定、保护好自身安全。 (七)外出审批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每次外出需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在工作人员的反复强调及定位设备制约下,此项规定深入马某内心,需外出时,马某首先到司法所请假,符合请假条件方予以准假,回到居住地后,第一时间到司法所销假。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一)形成正确认知,提高认罪悔罪意识 经过长期的学习、实践,马某对法律法规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他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懂法守法的重要性,认识到因自身的法律观念淡薄违法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压力和精神负担。接受社区矫正以来,马某认罪悔罪、遵纪守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 (二)树立正确观念,积极面对生活 入矫四年,在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的的监管教育下,马某积极面对生活,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找到了适合的工作,并因工作表现较好,被所在技术部门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他努力通过自己的劳动回馈社会,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存在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因此要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期间不脱管、不漏管,不发生重新犯罪,同时也要帮助其融入社会正常生活,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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