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劳务提供者仲某某被落物砸伤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项目费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6日,仲某某帮助被告装卸管材,卸货时水泥井管滑落砸伤左下肢。 现委托方委托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予以致残程度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项目费用(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1.某某市人民医院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11日住院病历 主诉:6小时前重物砸伤左下肢,左侧膝关节、左侧小腿中段疼痛,不能站立,左下肢不能负重,拍片示:左侧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侧髌骨骨折。专科检查:左侧膝关节肿胀、疼痛明显,可触及骨擦感,浮髌试验阳性,左侧小腿近端胫前及胫后肿胀淤血明显,肌张力高,静息痛阳性,压痛明显,可触及骨擦音,足背动脉搏动可及。入院后于1月8日在行“左髌骨、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术后12小时出现左足1、2、3趾背花斑,足背动脉触及可疑,行左下肢血管彩超及造影提示:左侧腘动脉远端未显影,胫后胫前显示异常;给予导管介入尿激酶溶栓,血管改善;于1月11日自动转院。出院诊断:左侧腘动脉栓塞,左侧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侧髌骨骨折,左侧腓骨头骨折。 2.某某大学第二医院2018年1月11日至26日住院病历 16天前就诊于某某市人民医院,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术后出现左足背花斑,彩超提示左侧腘动脉下段异常,胫后胫前显示异常;给予导管介入尿激酶溶栓,血管改善;今日转来我院就诊,门诊以“胫腓骨闭合性骨折,下肢动脉血栓形成,肺部感染”收住院。专科检查:神志清,双肺呼吸音粗,双侧肺底部可闻及湿性啰音。双下肢无短缩及萎缩畸形,左下肢肿胀,散在花斑,皮温较对侧低,左侧小腿约10厘米手术切口,无渗出,压痛明显;左膝、踝关节屈伸主被动活动较对侧明显受限,左下肢皮肤浅感觉减退;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左侧腘动脉血栓形成,病程中左侧下肢切口感染,给予抗感染及扩血管治疗,症状未见明显加重,建议转下级医院继续换药处理,遂于1月26日出院。 3.某某市人民医院2018年1月26日至2月11日住院病历 入院诊断:左侧腘动脉损伤并血栓形成,左侧小腿感染并内置物外露,左侧小腿肌肉部分坏死,左足部分坏死,左侧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术后,左侧髌骨骨折术后,左侧腓骨头骨折。专科检查:左足足趾发黑、坏死,末端质硬;足趾屈伸障碍,感觉消失;左侧踝关节前方皮肤颜色晦暗;左侧小腿及踝部皮肤感觉明显减退;左侧踝关节屈伸障碍,足背动脉不可及;左侧小腿上段前内侧切口下级可见6厘米未愈合伤口,边缘发黑,伤口内大量脓性分泌物,肌肉颜色灰黄,血运差,伤口内可见外露钢板;左侧小腿前外侧切口下级见9厘米伤口未愈合,边缘发黑,见大量脓性分泌物,肌腱外露,钢板外露;左侧膝关节屈伸略受限。入院后于2月2日在行左侧大腿(股骨髁上)截肢术,于2月11日痊愈出院。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 检验方法: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伤后9个月来我所检查; 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回答切题,查体合作;左侧膝关节上6厘米处(股骨髁上以远缺失)截肢术后,已配假肢;余未见异常。 阅片所见:复阅某某市人民医院2017年12月28日左膝关节CT+三维重建片(077335)示:左髌骨骨折伴半脱位,左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撕脱性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案情材料,病史材料及法医临床检验记录,影像学资料,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仲某某重物砸伤左下肢,左侧膝关节、小腿中段疼痛,不能站立,检查:左侧膝关节肿胀、疼痛明显,可触及骨擦感,浮髌试验阳性,左侧小腿近端胫前及胫后肿胀淤血明显,肌张力高,静息痛阳性,压痛明显,可触及骨擦音,足背动脉搏动可及;复阅左膝关节CT+三维重建片示:左髌骨骨折伴半脱位,左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撕脱性骨折;行“左侧髌骨骨折及左侧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术后12小时出现左下肢缺血体征,行左下肢血管彩超提示:左侧腘动脉下段异常,胫后胫前显示异常;给予导管介入尿激酶溶栓;后因肺部感染、切口感染入住xx大学第二医院治疗;后因左侧小腿感染并内置物外露、左侧小腿肌肉部分坏死、左足部分坏死,行左侧大腿(股骨髁上)截肢术;上述证据链从病因学上证实被鉴定人伤情与本次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目前左下肢股骨髁上以远缺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符合5.6.6.2条款; 2、被鉴定人伤情严重,合并左腘动脉血栓形成,切口严重感染,左下肢坏死;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5,误工期评定为259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为90天。 3、被鉴定人左侧膝关节上6厘米处截肢术后(股骨髁上以远缺失),依据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10.10 I)条款,可配置大腿假肢,被鉴定人目前已安装大腿假肢,依xx省康复辅助器具中心安装假肢价格为60220.00元,使用期为3至5年,平均按4年计,假肢更换周期为20年,共计更换5次,假肢费用总值361320.00元;假肢维修费用约为假肢总值的10%,计假肢维修费用为36132.00元,则残疾辅助器具总费用为叁拾九万柒仟肆佰伍拾贰元整(397452.0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并发症治疗费用。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仲某某重物砸伤左下肢,目前遗留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已构成人体损伤六级残疾。伤后误工期评定为259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为90天。今后可配置大腿假肢,残疾辅助器具总费用为叁拾九万柒仟肆佰伍拾贰元整(397452.00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