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张某家属与某箱包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某日晚,苏州市相城区某镇某箱包有限公司二楼西侧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张某(男,63岁,苏州市姑苏区人,生前系该箱包有限公司门卫)为了控制火势,从工厂西侧楼梯前往二楼拉断电闸,在此过程当中,张某不慎受伤,后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向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了调解申请,要求赔偿。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会同该镇派出所、劳动所、当地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组织张某家属与该公司进行调处。 在第一次调解中,张某家属认为,张某作为该公司的职工,在正常的用工过程中为了维护企业方的财产利益不慎受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的范围,因此该公司理应为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加上应该支付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张某家属提出了一百五十万的赔偿金额。该公司则认为,张某系其实际经营人的老朋友,虽然平时一直在厂里做门卫工作和一些杂活,但是实际上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职工。此外,该公司认为,此次火灾的起因是由于排风扇的安装线路的问题,公司也都明确规定不能使用明火且经常有消防工作人员过来检查,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公司本身也损失较大,因此不同意张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在此僵局之下,调解员则提出双方都要以法律为依据,希望各方在此次调解后回去再仔细斟酌。 在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在总结双方的诉求及第一次调解不成原因的基础之上,对双方均进行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首先,调解员对于张某家属的悲痛表示理解,同时给其吃了一颗定心丸,即张某的死亡不论是否属于工伤的赔偿范围,其都可以依据民事上的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调解员也耐心地说明,虽然张某的家属提出的各项赔偿的项目是有依据的,但是涉及到具体金额方面的确高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应该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提出赔偿请求。接着,调解员向该公司说明,张某系死于其厂房内发生的火灾,无论是基于劳动关系亦是民事侵权责任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而且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更应该有所承担,至于自身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理应自负,不应该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同时,调解员也劝解该公司,虽然其要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但是具体的数额是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计算的,并不会任凭张某家属的要价而确定,希望公司也能做出相应的退让。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和双方的自愿平等的协商之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该箱包公司一次性向张某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尸体寄存费、亲属处理本纠纷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整,同时,张某生前的工资按约定结兑。

【案例点评】

首先,在本案中,一个颇具争论的焦点即张某的死亡究竟是否属于工伤的范畴。在实务中,对于像张某这样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又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伤亡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没有得到统一结论。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所认定的劳动关系,那么也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其家属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仅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并且为其提供了有偿劳动服务,那么双方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其家属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赔偿。在本案中,将张某之死认定为非工伤更加合理,其在事故发生当时已经年满63周岁,按照《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后应该退出劳动岗位,其之后为用人单位所进行的劳动活动即不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是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张某家属虽然不能依据工伤主张赔偿,但是其仍然可以以民事当中的侵权责任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并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将更有利于张某家属,符合法理上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偏向弱势方的原则。 其次,关于今后对于公司和劳动者的启示。对于公司而言,要注意对其经营、生产场所的安全定期检查,应该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为其员工创造安全、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员工的财产尤其是生命安全免遭不法侵害,即基于劳动者对公司付出的劳动价值和生产利润,公司应当注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则要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时就关注到自身利益的保护,要与企业方签订公正合理的劳动合同,除了要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外,要更加关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以免在正常的工作过程当中发生意外时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最后,对于调解员而言,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调解,要注意不能将矛盾激化,因为事故发生造成的伤亡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一种心理上的阴霾。此时,调解员一方面要做好心理安抚工作,让受害方感到人性的关怀。另一方面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引导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最终确定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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