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误工、护理、营养期法医学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送鉴材料介绍:2017年5月2日,於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为了正确处理此案,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於某某损伤后的伤残程度、误工、护理及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某某大学附属医院第一次出院记录(住院号:0053XXXX) 住院时间: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14日 出院诊断:⑴右桡骨远端骨折;⑵高血压病;⑶2型糖尿病。 入院时情况:患者摔伤,感右腕部疼痛,活动受限,局部出现肿胀,淤血。急诊摄片示右桡骨远端骨折,予石膏固定,今再来我院,为进一步诊治,门诊拟“右桡骨远端骨折”收入病房。专科情况:脊柱生理弯曲存在,无畸形,压痛及叩击痛,右腕部石膏固定,右手背肿胀、青紫,压痛,骨擦感(+),右手各指痛性活动受限,感觉未及明显异常,末梢血供可,余肢(-)。2017年5月8日行右桡骨远端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术后对症治疗。 出院时情况:精神好,无发热。右手稍肿,切口愈合好,切口愈合好,手指活动可,前臂石膏固定。 2.某某大学附属医院第二次出院记录(住院号:0057XXXX) 住院时间: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6日 出院诊断:⑴右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⑵高血压病。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右腕骨折术后7月,诉疼痛”入院。专科情况:右腕掌侧可见陈旧手术疤痕,愈合可,右腕周围压痛,右腕活动受限,末梢可。入院后于2018年1月11日行右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取出术。 出院时情况:患者未诉特殊不适,饮食睡眠可,二便如常。查体:体温不高,一般可,胸腹部未及明显阳性体征。患肢伤口敷料干洁,换药见:切口对合可,未见明显渗出,末梢感觉、活动可。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清,精神可,步入检查室,答问切题,查体合作,自主体位。头颅五官无畸形,颈软,无抵抗、各段棘突压痛(-),胸、腹(-),右前臂前侧下段可见5.5cm纵行手术瘢痕。右腕关节活动度:背伸40°(左60°),掌屈40°(左60°),尺偏25°(左40°),桡偏20°(左30°)。双上肢等长。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四肢余各大关节活动正常。 3. 阅片检查 2017年5月2日X片(号:DX-227717),2017年5月3日CT片(号:P00181381)示:右桡骨远端骨折,骨折线累及桡腕关节面。 2017年6月12日X片(号:P00195022)示:右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观。 2018年5月11日X片(号:P00124043)示:右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物已取出,骨性愈合。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於某某因车祸致右桡骨远端骨折,2017年5月8日行右桡骨远端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2018年1月11日行右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取出术。目前本所检见其右腕关节活动受限,致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第5.10.6 11)条之规定,其右桡骨远端骨折导致右腕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根据被鉴定人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相关条款之规定,该损伤后的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105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於某某因车祸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后遗右腕关节活动受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损伤后总的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1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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