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6日,聂某某由胡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注册10张电话卡交给杜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承诺100元/张的报酬。 2020年6月27日,聂某某明知杜某某、吴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络漫宝”等通讯中转设备,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频繁采用隐蔽上网、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并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三个以上对象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仍然接受杜某某安排帮助杜某某接收通讯设备。杜某某等人从上家获得非法利益10900元,而上家利用杜某某等人提供的漫画账号成功骗到王某某等人人民币149360元。 上高县公安局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发现聂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通知上高县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援中心”)为聂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2020年8月17日,法援中心接到通知后,立即指派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张亚群律师担任聂某某的辩护人。案件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聂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上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作为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经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与家属进行沟通,了解其成长经历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给予了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以及指控的相关事实均能成立,指定辩护人对此亦无异议。 犯罪嫌疑人聂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张亚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一)聂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为未成年人,系初次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聂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实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聂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考虑对其决定不起诉。 检察院认为,对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聂某某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检察院对聂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聂某某,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了聂某某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均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本案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认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有悔罪表现,并且具备帮教条件,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达到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目的的一项制度。 此案中,在检察院的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上,办理案件的未检检察官、法律援助辩护人和监护人共同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挽救。检察官告诉他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分析犯罪原因和应当吸取的教训,同时鼓励他放下思想包袱,以实际行动真诚悔改回报社会。辩护律师也对他进行了释法说理教育,当事人作出承诺,一定会记住教训,好好遵纪守法。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适用法律准确,得到检察院的采纳。辩护人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合法权利得到保障,法律援助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