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变更执行地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2020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2020年11月27日,刘某到海安市司法局报到,由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和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刘某一家三口人,刘某系海安市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入矫前被公司派驻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某工地上从事施工员工作,其妻子为家庭主妇,在家照应小学在读的女儿。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参加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执行地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 2021年3月初,刘某向司法所提出变更执行地申请,刘某称原本打算请公司将其调回海安市工作,但公司在海安市辖区范围内没有在建项目,安排的工作岗位与其所学专业不匹配,近几个月一直待业在家,失去经济来源,故申请将执行地变更至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司法所根据刘某的申请,走访了刘某的公司、家庭,了解到刘某所述情况属实。司法所结合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及刘某入矫以来的表现情况,向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提交了刘某变更执行地相关申请材料。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审核了司法所提交的材料,于2021年3月8日向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司法局发函征求意见。潍坊市高新区司法局于2021年3月10日回函,同意接收刘某。2021年3月12日,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批准了刘某变更执行地的申请,向其发放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和《社区矫正事项告知书》,并开展专题谈话教育,告知刘某自2021年3月12日起七日内到新执行地潍坊高新区司法局报到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同日,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执行地司法所分别对刘某变更执行地情况进行了公示。2021年3月15日,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在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刘某矫正档案复印留存后,将原件移交潍坊市高新区司法局。同时将刘某变更执行地有关的法律文书抄送海安市人民法院、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和海安市公安局。此外,在刘某变更执行地期间,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加强跟踪,确保人员、文书实现“双报到”。

【案例注解】

本案中,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的申请及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意其变更执行地,符合程序和实体要求。此举保障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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