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李某某与刘某某征地拆迁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原系靖江市A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原系靖江市B厂法定代表人。1994年5月29日,原镇政府将原靖江县C厂使用的该镇某某村XX亩土地转让给靖江市A厂使用。1999年12月21日,靖江市A厂将原靖江县C厂地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靖江市B厂,转让金为人民币12万元。2000年12月22日,原镇政府将靖江市A厂以“零”资产出售给李某某等人,并明确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企业改制前后的全部债权债务。2017年5月,刘某某所属原靖江B厂被列入拆迁安置补偿范围,在洽谈过程中,李某某以靖江市B厂未完全支付转让金为由,要求B厂进行补偿。在此期间,李某某不断上访。2018年6月2日,靖江市某街道办事处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启动“访调对接”程序,由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6月2日上午9时,调委会组织双方代表进行调解。李某某认为靖江市B厂未完全足额支付靖江市A厂关于原靖江县C厂地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其仍然拥有原靖江市C厂部分产权,在洽谈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动迁部门理应与其本人和刘某某共同洽谈。 刘某某认为上述转让费12万元已全部分三次支付完毕,最后一次支付是在2000年3、4月份间,均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故不存在未完全支付一说,且李某某自签订转让协议后从未就转让费等向其主张过任何权利。2017年5月园区动迁部门在洽谈厂房搬迁时,李某某提出拖欠转让费纯属无稽之谈。另外刘某某还认为自转让协议签订履行之日起即拥有原靖江县C厂地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理应是厂房搬迁洽谈主体,李某某信访纯属无理取闹。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调解员认为解决该纠纷最主要的是调查取证,调查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费用支付凭证、企业改制文件等,并从相关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入手,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调查,靖江市A厂与靖江市B厂签订的关于原靖江县C厂地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虽然协议内容存在瑕疵,但转让标的物已自协议签订之日交付靖江B厂使用至拆迁之日。因此靖江市B厂作为拆迁主体参与拆迁安置补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某认为靖江市B厂未足额支付靖江市A厂关于原靖江县C厂地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不受法律保护。 通过更深入的沟通,调解员了解到李某某目前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外债较多。尤其是在调解过程中,很多债权人向调解员打听李某某的相关情况,并希望调解员调解成功后告知调解结果,便于向其讨要所欠债务。面对上述情况,调解员反复做李某某思想工作,希望李某某认清事实,调整心态,理性看待问题。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解和疏导,李某某态度逐渐转变,终于向调解员吐露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在2000年企业改制后短短的几年中,由于自己经营不善,致使债台高筑,生活极其窘迫。自2017年5月得知原转让给刘某某的C厂即将拆迁安置且补偿金额较高,心里不平衡。现通过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劝解,认识到无理信访是不对的,能否恳请政府及调解员从同情的角度帮助做刘某某思想工作,对其给予适当的资助。 峰回路转,调解员抢抓节点,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认真做刘某某思想工作,同时也明确告知刘某某,其与李某某自1999年12月21日签订C厂转让协议后,无充分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转让金。虽然时效范围内李某某未主张权利,但并不代表李某某债权灭失。规劝刘某某能够换位思考,给予李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助。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最终刘某某同意一次性补助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这起长达一年多的信访纠纷,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终于圆满处理结束,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李某某认可靖江市B厂及刘某某作为拆迁主体参与拆迁安置补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刘某某同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一次性资助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李某某收到此款后,必须出具书面承诺,将来不得再以此为由纠缠刘某某,否则刘某某有权向李某某追偿人民币15万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李某某应就此事终结至各部门上访。 经回访,当事人双方对调解都比较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步提升,但有些个人或群体的利益诉求于情不合、于法无据,打着维权的幌子达到个人目的,且信访类纠纷当事人一般比较偏激,认死理。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往往由于对法律知识缺失及相关政策把握不准,在接待及处理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致使信访纠纷像慢性病一样久拖不愈,鉴于以上情况,人民调解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势,灵活运用相关政策、法律知识及心里战术逐步找到信访当事人的突破口,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在类似信访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心理知识及沟通的能力技巧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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