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田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田某某,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止)。本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江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0月15日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图木舒克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田某某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田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田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的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田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深刻认识所犯罪行对国家、人民造成的危害,服从法律判决,主动接受改造;改造中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教育,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技术课成绩86分、政治课成绩88分;田某某能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工效100%。罪犯田某某获得记功七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本次缴纳罚金一万三百元。一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认为服刑人员田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提请减刑。 2018年6月19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一分监区呈报田某某的减刑意见,作出给予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2018年6月20日刑罚执行科组织召开科务会审查监区呈报田某某减刑意见,经科务会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田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但田某某缴纳罚金数额比应缴罚金数额少了百分之二十,同意将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科务会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6月21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田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罪犯田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于2018年7月2日召开会议,对田某某减刑案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田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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