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6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永丰县。2015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管制。2015年11月14日,刘某某到永丰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12月4日,永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巡查发现,刘某某定位手机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赴其居住地进行核查,通过走访村委会干部和刘某某的亲属,确认刘某某未经请假批准擅自外出邻县。2016年12月6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对刘某某予以警告一次。 2017年3月12日,工作人员巡查再次发现刘某某出现人机分离,私自外出,并于2017年3月19日再次对刘某某作出警告处分,并再次进行训诫谈话并作谈话笔录。 2017年9月2日,工作人员在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例行巡查时,再次发现刘某某人机分离,违规外出,遂对其第三次警告。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永丰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组织对刘某某的错误行为进行评估后认为: 刘某某受到第三次警告后思想上触动很大,悔过态度诚恳,且其父母多次表示将协助工作人员对其严加管理,因此,刘某某具有改正错误的主客观条件,可暂不提请撤销建议。同时,为了让刘某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必须对其进行处罚,比如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使其引以为戒,遵规守纪。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9月12日,永丰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永丰县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永丰县公安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7年9月15日,永丰县公安局根据永丰县司法局的提请,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刘某某行政拘留期满后,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威严,表示不再抱有侥幸心理,一定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刘某某的警告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在警示集中教育活动中通报了刘某某违反手机定位监管规定,私自外出被提请治安处罚的案件,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小结】

在实际工作中,对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是工作中的一个难点。由于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必须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做到一视同仁,严格管理,不可偏袒,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管制人员,对一些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人员,及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其遵规守纪意识,防止其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工作大局,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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