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男,200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2018年2月23日,田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到海安市司法局报到,由开发区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田某家共有家庭成员三人,其父两年前因车祸受伤丧失工作能力,已经两年没有收入来源,其母患有精神疾病多年,一家人靠着低保和农田的微薄收入生活,家庭经济状况差。田某犯罪之前是一名职高学生,因无心上学,辍学进入社会,每天与朋友一起混在酒吧,好逸恶劳,是非辨别能力差,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刚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田某对社区矫正没有正确认识,思想上没有意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为没有受到监禁刑罚,没什么大不了的,认罪态度较差。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田某入矫后,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一是联合家庭、社区干部、社区民警、“五老”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建立矫正小组。二是组织小组成员多次讨论方案,并逐条征求其本人意见,充分发挥其本人主观能动性。三是因其属于未成年犯罪,根据其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制定了加强监督管控为主,注重教育引导、帮困扶助家庭为辅,注重隐私保护措施的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司法所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将田某的集中学习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分开组织,安排专人负责田某学习与个别教育。从思想源头抓起,有针对性地为其讲解《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指出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让其树立在刑意识,转变服刑态度,认清自身角色,从思想上自觉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从亲情伦理道德教育入手,学习“羊跪乳,鸦反哺”等传统美德故事,教育其理解照顾好父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努力使自己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田某之前好逸恶劳,无论在家、在学校,还是辍学步入社会,其对劳动都比较抵触,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其情况,经商讨后决定,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工作人员陪同田某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维持交通道口秩序,既方便监管其参与社区服务的情况,也可以在其情绪低迷时候及时给予提醒。田某在参与维持一段时间的交通道口秩序后,思想觉悟得到提升,意识到这是一种回报社会、体现社会责任感的方式,在闲暇之余,会主动去道口参与维持秩序。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考虑到田某社会阅历浅,人生的路才刚刚开始就犯了罪,司法所及时联系专业心理辅导老师,为其制定心理辅导方案,教育其如何调整心态,如何适应社会,如何与他人相处,如何关爱集体、关爱社会,如何克服困难、挑战自我,做一个心理健康的人。及时的心理介入,调整了田某的人生观、价值观,其充满自信,主动与他人沟通,表示要用双手为家庭创造财富。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田某“6+1”矫正小组成员结合“矫正小组微信群”新媒体平台,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经常在一起交流田某的近期表现、思想动态,为如何进行下一步教育矫正想办法、出点子。“五老”志愿者与田某是邻居,每天都要到田某家中走一走、看一看、谈一谈,发现情绪上有不对的苗头立即联合其他小组成员加以耐心规劝,让田某从生活的低谷中走出来,重拾生活信心。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一段时间的教育矫正后,田某有了较大转变。由于田某原先家中房屋破损,刚刚申请拆迁,所得拆迁款不够拿到理想中的房屋,其父母10平方米的暂住地不能让一家人住在一起,其只能到朋友家借住,不利于其教育矫正。司法所特事特办,积极与拆迁安置办、社区联系,帮助协调到一套房屋,使得田某一家人得以安居。此举不仅给予了田某及其家庭关怀,也更利于对田某的教育矫正,强化了教育矫正效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三个月的社区矫正,田某已经于2018年5月22日顺利解矫,其改变就像在解矫小结上所写的那样,“通过他们的教育,我很清楚的意识到了我犯罪的后果,这将是我一生的污点,我要学会哪里跌倒,哪里爬起来,我的人生路还很长,我会用我的双手勤劳致富,为家人分忧,不再让爸爸妈妈为我而流泪”。田某衷心感谢教育矫正帮助他的人,说今后一定做个遵纪守法的人。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遵循积极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积极探索教育转化方式,切实提高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注重融合社会资源,强化矫正小组和志愿者作用发挥,运用心理学、孝文化、身边好人的事迹等去教育、感化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帮助田某认罪悔罪,提高辨别是非能力,成功向社会回送了一名具备基本法律意识的合格公民,达到了教育矫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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