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欧阳某某自诉缘于2019年11月10日上午10点多钟,在本组被人打伤头部、左耳廓等处。现因办案需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西村派出所委托本中心鉴定欧阳某某的损伤程度。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使用本鉴定中心NO:20190904量具测量被鉴定人的损伤面积及损伤长度。 2、检验所见 检验时被鉴定人欧阳某某神志清楚,检查合作。 头颅五官未见畸形,双眼瞳孔等大对称,对光反射灵敏,左颞部见一长3.2cm创口,创口已缝合,左耳廓中段前方见一长2.5cm创口,创口向后方延伸,后方创口长2.5cm,创口已缝合。 颈软,正常抵抗,颈项部未见损伤。 胸廓对称,胸腹部、背腰部、臀部及四肢未见损伤。
【分析说明】
1、据上述检验所见,结合基本案情,被鉴定人欧阳某某头部、左耳廓等处被人打伤后,检验见头部、左耳廓有创口。从其损伤部位、损伤特征及损伤程度分析,应系外力作用所致。 2、被鉴定人欧阳某某头部、左耳廓受外力作用导致头部创口长度为3.2cm,左耳廓前方创口长度为2.5cm,左耳廓后方创口长度2.5cm,参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6.1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a,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欧阳某某头部、左耳廓受外力作用导致头部创口长度为3.2cm,左耳廓前方创口长度为2.5cm,左耳廓后方创口长度2.5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附欧阳某某照片4张 图1、2示:被鉴定人头像及头部创口照片 图3、4示:被鉴定人耳廓创口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