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艾某,女,27岁,牙买加籍外教,2019年7月被满洲里市某培训公司聘请为英语教师,聘期一年。2020年1月,因疫情爆发,学校不能如期开课,艾某被某培训公司告知因“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合同终止。在此期间,艾某在某培训公司的帮助下与河北省保定市某学校签订了新的劳务合同。但受疫情影响,艾某仍然滞留在满洲里市,并在此期间产生了房租、水电等诸多费用。 艾某认为,满洲里市某培训公司告知因“不可抗力”原因通知其合同终止只是口头形式,没有正式书面通知,故满洲里市某培训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向其支付2020年1月至5月的工资以及在满洲里生活产生的房租等相关费用77500元。某培训公司认为,公司与艾某的劳务合同因受不可抗力自动终止,这段期间不发工资。 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6月某日,满洲里市某培训公司法人李某来到满洲里市涉外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为其调解与牙买加籍外教艾某因工资未及时支付产生的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经讨论分析认为此案是因疫情产生的矛盾纠纷,涉及外国人权益保护问题。针对此情况,调委会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英语翻译共同调解此案。 调委会在征求外教艾某同意接受调解的意见后,正式受理此案,并于当日下午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双方陈述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2019年7月某日,艾某与满洲里市某培训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英语教育工作,月工资12000元。自2020年1月起至今,艾某仅收到工资1000元,其余工资没有发放。2020年3月某日,艾某与河北省保定市某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务合同,但因疫情原因,没有去该公司履职。艾某认为,在此期间满洲里市某培训公司应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某培训公司法人李某称,艾某的工资已经结算至2019年底,自2020年起没有发放,是因为疫情爆发。按照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期间公司与艾某的劳务合同自动终止,这段期间不发工资,但已预先支付艾某工资1000元。 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调解员在翻译的帮助下,对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1.调解员向艾某明确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按照合同中相应条款规定,“不可抗力”期间合同双方都无法履约的情况下,合同自动终止。并且将疫情期间首次封闭小区的时间视为为“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2.将2020年1月至6月这段时间以春节为节点分成3个时间段,即1月初至1月中旬,为工作期间,薪酬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月中旬至2月初为春节假期,应适当给予一定补贴;2月至6月,为无薪酬时间段,原因为“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无法履约。且3月某日艾某与保定市某学校签订新劳务合同后,原工作单位也自动不再与其续约。此调解方案提出后,纠纷双方均表示认可,愿意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培训公司法人李某支付艾某工资7200元、假期补助1500元,扣除之前支付的1000元,公司实际支付艾某7700元; 2.培训公司法人李某同意承担艾某在满洲里生活的房租、水电费用截止2020年5月底; 3.培训公司法人法人李某同意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协助艾某办理其去河北保定某公司工作的各项手续,并同意支付艾某前往河北保定的普通机票的费用; 4.调解协议书分为中英文两种版本,当事人持中英文协议书各一份。为保证公平公正,调解过程全程录像,今后发生任何针对调解过程的异议,有影像资料存证。 事后,调委会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协议履行良好,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起合同纠纷的起因是艾某所在培训公司因疫情期间的“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课,因此以口头通知方式与艾某解聘。疫情期间艾某滞留在满洲里,没有收入,同时产生房租、水电等一系列费用,艾某要求培训公司结算剩余工资时,因对“不可抗力”理解不同,导致双方对合同终止时间未能达成共识,培训公司需支付给艾某的工资数额也无法达成一致。 本案是由于疫情原因产生的纠纷,涉及到外国人权益保障问题,且时间正值美国种族矛盾爆发,黑色人种内心比较敏感,处理不好必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通过英语阐述“不可抗力”等一些列专业法律术语,与双方进行有效沟通的前提下,向双方讲述法理,同时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立场阐明情理,在法律层面上讲解和道德层面上说服并用。此次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涉及外籍人员的矛盾纠纷,同时也向外籍人员展示了中国法律和法治文化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