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李某寻衅滋事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7日,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向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请求依法指派律师为李某提供辩护。李某,男,2001年1月19日出生,系未成年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家属没有为其聘请律师。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刘珺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马上与李某家属取得联系,了解到李某父母均是农民,父亲在外打零工,家境贫困,李某15岁辍学,一直跟着别人混,2017年10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1年,目前正在缓刑考验期。次日,承办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掌握了更多的案情细节,并告知李某所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拥有的权利。 原来,李某的朋友娄某因自己的朋友陈某生意上与他人产生了纠纷,之前娄某与陈某曾行凶未果,为泄愤,陈某再次纠集娄某等人,娄某为帮其摆平出气,遂邀集李某等多人前去壮声势、撑场子。而李某与陈某素不相识,对陈某之前的纠纷也毫不知情。2018年6月26日9时左右,李某接到娄某要求帮忙的电话,二话不说赶到了九江市开发区某茶楼。10时30分左右,娄某等4人到达茶楼,径直走到一个戴着眼镜身材微胖正在喝茶的男子边上,直接用糖罐子砸向他,旁边众人见状蜂拥而至,对其拳打脚踢,李某见此情景,也挤上前去,却因人数太多,没有挤进去,只在被打男子被人拖出来时才象征性踢了几脚,殴打数分钟后经被打男子的同伴求饶,在双方商议后才停止了殴打,李某跟随娄某离开茶楼。娄某承诺回头给李某200元好处费,但未兑现。事后,被打男子谭某向警方报案。经法医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于2018年8月2日被抓获。承办律师发现此案案情简单,李某在这起案件中所起作用也不大,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并不深,但因李某尚在缓刑考验期,无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2018年8月28日,李某被批准逮捕。2018年10月26日,九江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等人寻衅滋事罪向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律师立即赶往检察院复制案卷,仔细地阅读分析材料,找出了其中的疑点,并及时地向检察院阐述了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李某并不认识受害人,只是在看到娄某等人打受害人,才跟上去帮忙,而且因撑场子人数众多,当时还未挤进去,直到受害人被拖出来后,才意思意思去踢了几下,至于李某踢没踢到受害人,踢到什么部位,自己都没搞清楚。法医鉴定报告载明,受害人系右耳廓背侧见3.0*2.2cm皮下出血,左上臂见一5.0*3.0cm皮下出血。案发当时,人员众多,场面混乱,这两处伤到底是由谁造成的,怎么造成的,各参与人员具体实施了哪些行为,侦查机关并未查明。检察院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1月25日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之后,承办律师又提出辩护意见:在本案中,李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他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去撑场子,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李某就是凑数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及所居的地位都是次要的,而且李某等人并未持械伤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较轻,相对来说,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再加上李某是未成年人,归案后,亦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应该以教育挽救为主,建议检察机关给予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经检委会讨论,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4月9日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且是在缓刑考验期再次犯罪的案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像李某这样的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只因讲义气、逞英雄而一时误入歧途的孩子,应当倾注热情和关爱积极挽救,将他们引入正途。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及时介入、积极跟进、细致研判、敢于辩护,最终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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