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底,张某某所在的村庄拆迁,大女儿张甲先拆迁拿房,安置于某小区。张某某与其他二个儿子后拆迁拿房。两个儿子为了让房子面积大些,分别向父母索要房子面积,因此张某某夫妻俩自此一直与大儿子张乙一起居住。父子、婆媳相处关系一直都很好,也都相安无事。但至2017年,随着张某某夫妻俩年纪越来越大,张某某夫妻因家庭琐事想要回自己在拆迁中的面积,单独居住,父子四人由此产生矛盾。2017年11月,80岁高龄的张某某带着患病老伴,情绪激动地来到街道上访,要求政府帮他们解决家庭内部房屋安置分配及赡养矛盾。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指派了调解员迅速开展调解工作。这是一起因拆迁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理清头绪方能掌控调解方向。因此接案后,镇调委会工作人员一方面立即与张某某所在村庄的村干部取得联系,向村里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迅速行动,按照村干部提供的名单、地址、电话及时与张某某的三个子女联系,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希望当事人能统一思想,尽快参加调解。可是事情并不一帆风顺,因为之前张某某夫妇与三个子女之间就因房产分配及赡养纠纷闹得不可开交,四方都不愿与对方对话,三个子女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可是张某某夫妻现在身体状况令人堪忧,诉讼程序必耗时较多,如何尽快解决此事,让老人能够尽快安享晚年成了摆在调解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镇调委会决定与村调委会“各个击破”,每人负责劝说一方。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多次的电话与上门终于让三人看到了调解员解决此事的诚意和能力,双方也终于同意召开家庭会议。 对此事进行协商调解前,镇调解员仔细查阅了当时的拆迁协议及拿房记录,并走访了事情的知情者,做到心中有数。调解时,调解员先是对张某某的身体状况进行阐述,并说出了老人家希望全家和睦,安享晚年的希望。然后再提出召开这次家庭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即张某某的房产分配及今后的赡养问题。会上子女三人仍是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争锋相对:女儿张甲认为自己先行拆迁,在房产分配上没有多拿任何父母的面积,是两个儿子的问题。且如果父母愿意分开居住,其本人愿意赡养,但是父母如果仍与大哥张乙居住,自己将不负责赡养,因为父母的房产全部被两个儿子拿走,谁拿房谁赡养。而两个儿子均不承认自已所拿的安置房中有父母的面积。针对他们之间存在分歧,镇村调委会及时进行分头工作,寻找证据。调解员一方面拿出调查的证据,将两个儿子张乙、张丙应拿面积与实际面积进行对比,让他们对自已多占的面积无法辩解;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对他们进行劝说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除了向各方释明法律外,调解员还不断从风俗人情及周围群众的真人真事对子女进行劝解,应该让周围的百姓看到兄弟间是团结友好的,家风是和谐的,同时也是为自已的儿孙做好榜样。乌鸦反哺、赡养老人自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莫要等到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则后悔莫及,通过耐心劝说调解,三个子女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前提下,共同签订了赡养张某某夫妻的协议书。由于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及时介入和细心调解,达成了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最终结果,使这件长达半年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地化解。
【调解结果】
各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二个儿子张乙、张丙分别从二人的安置面积中退出50平方、30平方,合计80平方的面积给张某某夫妇在拆迁中拿房,且产权归张某某夫妇所有。张某某夫妇去世后,该房产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 2.张某某夫妇的赡养由三个子女共同承担。三个子女每月每人给予张某某夫妇300元人民币作为老人的生活费。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房产矛盾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镇村调委会利用各自的身份及知识优势,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解决纠纷。剖析这场赡养纠纷的诱因,首先,张某某夫妻有三个子女,并且长期与大儿子一起居住,造成子女相互推卸责任。兄弟姐妹间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由于子女文化、道德、经济收入之间的差异,他们之间互相攀比、互相推诿,老人的赡养费成了子女之间唇枪舌剑的由头。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偏爱一个子女,私下帮他做事、给钱给物,自己吃了“亏”等等。其次,是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差,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 “反哺”义务。这些都是造成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的根本因素。 调解员在调解前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在调解时先借老人家之口说出希望安享晚年,全家和睦的意愿,并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分析调解对象各自的处境和特殊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两者结合最终使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此,张某某的三个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镇村两级调委会的积极配合下,通过依法依理的做工作,耐心地说服,摆事实、讲道理,有效地化解了张某某夫妇与三个子女之间因赡养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