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2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某镇。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期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2017年10月5日,刘某某到安义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2月5日上午10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尚在严管期内的刘某某的定位电话,通知其前来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并进行指纹签到,但刘某某的电话并未接通。五分钟后,刘某某的母亲用该电话回拨司法所工作人员,声称刘某某现在上山砍柴,没有携带电话在身。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后,立即告知其母立即通知其本人回拨电话,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约10分钟后,刘某某用一外地手机号回拨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说,他正在县城买东西,暂时不能前往司法所签到汇报,下午下班前可以到所里进行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挂断电话后,随机将此事报告给了司法所长。司法所长随即决定,立即动身到刘某某家中进行走访,查看其实际情况。在刘某某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只见到了刘某某的父母,其父母还坚持辩解称,刘某某在县城办事,下午就会到司法所去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离开刘某某家中后,进村随机走访了几户村民,从村民口中得知刘某某一天前就已外出,现在人已经在外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通了刘某某的电话,向其说明事态的严重后果,责令其立即返回到司法所报到,否则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2月6日,针对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司法所依规向县司法局提请对刘某某进行书面警告一次,县司法局12月6日批复决定对刘某某进行书面警告一次。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2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从外地赶回的刘某某带到县司法局,宣布对其执行警告处理,并要求其在相关文书及警告决定书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 自受到警告后,刘某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在之后的矫正时间内,能够做到遵法守规,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管理,凡是需要外出都会提前申请,遇到可能涉及违规的事项都会事先报告。司法所在随后开展的多次电话抽查和入户走访中,均没有发现刘某某有违反规定的情况。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2月6日,安义县司法局在对刘某某下达警告后,随即将警告决定书及警告依据材料抄送至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对刘某某进行警告后,司法所趁势而上,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对辖区内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普遍表示要从刘某某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增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日后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中,更加积极、主动、认真。
【小结】
社区矫正部门要切实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真实表现,既要通过电话汇报和定期报到,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开展随机电话抽查、不定期入户走访等督查活动,与监管责任人和左邻右舍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其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处理,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及时对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告,可以对其他人员进行警示和震慑,有助于落实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