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钟某某颅脑损伤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钟某某缘于2018年02月20日13:41时许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入住万载县人民医院诊治。 现要求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及三期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万载县人民医院钟某某患者病历记录(住院号:1802200353)摘录: 入院日期:2018年02月20日、出院日期:2018年03月16日。 入院情况:车祸致头部流血、昏迷伴抽搐2小时。 专科情况:躁动不安,查体不合作。GCS=6分(e2v1m3),双侧瞳孔直径约2mm,对光反射灵敏,前额头皮裂伤,活动性出血,鼻腔流血不止,颈抵抗阴性。双肺闻及多量罗音。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各生理反射检查不合作,病理反射未出。 辅助检查:头部CT: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 入院诊断:1、右额叶脑挫裂伤;2、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3、颅底骨折;4、额部头皮裂伤;5、外伤性癫痫。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2018年02月20日在气管插管全麻下急诊“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中见右侧硬脑膜下一层血肿,以凝血块为主,总量约60mml。脑脊液呈血性。清除硬膜下血肿后,见脑组织广泛挫裂伤,清除脑内坏死破碎坏死脑组织,脑组织肿胀明显,脑压仍高,脑搏动弱。 出院诊断:1、右额叶脑挫裂伤;2、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3、颅底骨折;4、额部头皮裂伤;5、右额部颅骨术后缺损;6、创伤性癫痫。 出院情况:查体合作,手术切口愈合良好。 出院医嘱(摘抄):有继发癫痫发作可能,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视病情,酌情、酌量口服抗癫痫药物并定期复查肝功能;继续口服药物治疗;三个月后行颅骨修补术。 2018年09月18日出据的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18第2072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钟某某目前患有:脑挫裂伤所致轻度器质性智能损害;2、被鉴定人钟某某目前的伤残等级九级。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案情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意识清楚,检查配合。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已行右侧颅骨修补术,前额部见冠状横行粗线状外科手术切口痕长约17cm。自主活动正常,四肢活动可,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各生理反射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处。二便正常。 精神及智力状态检查详见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2018年09月18日出据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18第2072号)。 3. 阅片所见: 2018年02月20日头颅CT(检查号:180220043):1、右额叶脑挫裂伤;2、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 2018年08月27日头颅CT(检查号:CT6186-1)示:头颅术后改变,已行颅骨右侧缺损修补术,右侧颞、额叶脑软化灶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结合案情及本中心法医检验所见,作如下分析: 1、被鉴定人钟某某2018年03月20日车祸受伤致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及之后脑软化灶形成、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额部头皮裂伤、右额部颅骨术后缺损、创伤性癫痫,经审查相关病历资料及影像资料,损伤诊断明确,损伤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 2、综合分析被鉴定人钟某某颅脑的损伤情况、治疗情况及目前检查情况,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合议后,被鉴定人行开颅术后,依据2017年01月01日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5.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第(8)项:“开颅术后”之规定,构成十(拾)级伤残。 按照医嘱需继续口服抗癫痫药物治疗,如经规范性治疗1年以后,可再行创伤性癫痫的伤残鉴定。 精神及智力状态伤残鉴定详见: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2018年09月18日出据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18第2072号)。 3、被鉴定人钟某某颅脑损伤行开颅术后,脑挫裂伤形成软化灶、脑挫裂伤所致轻度器质性智能损害等,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7.2)之规定及结合临床治疗情况,其三期综合评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钟某某“开颅术后”构成十(拾)级伤残。 按照医嘱需继续口服抗癫痫药物治疗,如经规范性治疗1年以后,可再行创伤性癫痫的伤残鉴定。 精神及智力状态伤残鉴定详见: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2018年09月18日出据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18第2072号)。 2、被鉴定人钟某某中度颅脑损伤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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