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公证遗嘱时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张某英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公证,确定其位于某某市的房屋的财产份额由偶某华继承,2021年4月17日张某英去世,因其他子女认为张某英从2013年开始患有精神疾病,本所受委托对被鉴定人2021年1月29日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概况 张某英的丈夫偶某某于2008年1月13日去世,2021年4月17日张某英去世。 2、书证材料 摘录张某英的遗属:我现有如下财产:登记在我丈夫偶某某名下的一处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某某市文峰路10号4幢301号,我的父母均已去世……,我共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儿子偶某平、偶某进、女儿偶某红、偶某华、偶某斌,无其他子女,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在我神志清楚时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某某市房屋中我所占有的财产份额由我的女儿偶某华继承,不作为她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遗嘱为我自愿订立。 摘录自公证书:证明张某英于2021年1月29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季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属》上捺右手拇指印,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张某英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摘录张某英的医疗保险病历记录:6月13日某某中医院:失眠配药,黛力新、思诺思。2011-6-19,来人配药,代诉脑供血不足、抑郁症、胃溃疡,开二甲双胍缓释片等药。2011.8.11睡眠差已多年,烦躁、气胀、生不如死,服黛力新2片/日,已4个月+,睡3-4小时,早醒。2011-9-21,头晕、头胀、失眠加重一月余,患者近一月多来自感头晕、头胀、失眠、心烦,自服药效果不佳,诊断:1、脑梗塞,2、糖尿病。2012-1-5,顽固失眠,易出汗,心悸,有糖尿病史,因失眠而头胀。2012-9-27,配药奥氮平、洒石酸唑吡坦片。2013-03-17,本药唑吡坦、奥氮平、氟哌噻吨美利曲辛。2013-4-3,时有心情不畅,配药奥氮平。2013年11月1日,发作性头胀数年,经常性头胀,经常性发作,隔日一次,已连续服用黛力新、奥氮平2年+,睡眠差,配药艾司酞普兰、黛力新等。2013-11-16市中医院,多思多想、记忆力下降、失眠3年,渐进性加重,近期症状加重,多思多想,情绪低落,觉得活得没意思,生活能力下降,近记忆差、失眠。2013-12-16,系AD,经治疗,症状改善,记忆力有所改善。2014-1-14,老年抑郁,病情经治疗好转。2014-3-11,老年性抑郁,病情尚稳定。2014-6-18,患抑郁症,病情时好时差。2014-7-17患者抑郁症,病情尚稳。2014-11-14患老年抑郁症,病情尚稳。2021-1-11,配药,奥氮平、阿普唑仑、文缓。2021年2月18日某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口角歪斜5小时。 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张某英于2021年4月17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 摘录某某市某某区仁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家事案件调查报告:据邻居陈某某称,张某英生活自理能力欠佳,行动不便,但精神状态良好,张某英平时常由偶某华陪同至小区休闲场所与其他老人聊天,语言表达能力正常。据邻居王某某称:张某英的精神状况、语言表达能力一直正常,原张某英腿脚方便时会外出散步,随着年岁的渐长,行动渐渐不便,便由偶某华推差轮椅到小区凉亭聊天,张某英平时的交往主要是邻里之间的正常来往。据公证员刘某表示公证遗属当天张某英的精神状况符合该年龄段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当被问及姓名及家庭状况时,张某英均能够清晰回复且正确回答,思维基本清晰,并且多次明确表达了做遗嘱公证以及选择偶某华为遗嘱受益的原因,当时录音录像均有记录。 摘录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听证笔录中,某某四院王某某主任表示对张某英有印象,因为很少见到如此高龄的老人意识还比较清楚,张某英属于老年抑郁症和失眠,并非被告所述老年痴呆。

【分析说明】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及《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JD 0104004-2018),采取精神状态分析方法: 根据病历资料及旁证材料,被鉴定人张某英于2011年有失眠、早醒、烦躁、自感生不如死、头晕、头胀等症状,后服用奥氮平、黛力新等药物,至2013年11月出现多思多虑,情绪低落,觉得活得没意思,生活能力下降,近记忆差,在门诊被诊断为AD(老年性痴呆),至2013年12月,经治疗,症状改善,2014年及以后被诊断为老年性抑郁症,经治疗,自2014年7月以后,病情稳定,长期在门诊配药,直至2021年2月18日出现躯体疾病。根据以上病历记载,被鉴定人张远英病程多年,主要以眠差、烦躁、消极念头等症状为主,根据CCMD-3诊断标准,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在2013年11月因情绪差、对记忆活动产生抑制,随着情绪的好转,记忆也随之改善,与老年性痴呆记忆障碍逐渐加重的特征明显不同,且门诊医生也认为张远英意识清楚,为老年抑郁和失眠,并非老年痴呆,至2014年7月至2021年2月18日是期间,被鉴定人病情稳定,抑郁症状已缓解,旁证材料反映其与人交流聊天正常。无证据表明其认知活动有障碍,其公证遗嘱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正处于病情缓解期,且遗嘱内容思维逻辑清楚,无在公证遗嘱期间有精神异常的依据,故评定其在公证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生前患抑郁发作,在公证遗嘱时处于缓解期。 2、在公证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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