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钱某(化名),男,1988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襄阳市,居住地为浙江省兰溪市。2016年9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2016年10月11日,钱某到兰溪市司法局报到,由云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钱某未婚,家中有四人,父母在老家务农,弟弟在温州打工,钱某本人在兰溪市某火锅店担任厨师一职。钱某长期独居,父母亲属又都不在身边,和家人沟通联系较少,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教育。在因故意伤害接受社区矫正之后,思想上对刑罚执行认识程度不够,日常生活中又结交了一些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的朋友,抱着小玩玩赚点钱的态度,钱某最终踏出了错误的一步。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2017年10月1日,钱某来所里办理解矫手续,在办理解除矫正手续的过程,钱某自己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出自己于2017年9月18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并询问工作人员是否会出事,由于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人员依法给钱某办理了解矫手续,并前往公安机关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得知钱某表述的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属实。2017年10月10日,兰溪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钱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追缴违法所得400元的处罚。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实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钱某违反社会治安相关情况,复印了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的相关文书材料,钱某本人对于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所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按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具体过程情况 特殊案件具体分析,依法召开评议会。云山司法所在进行了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之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兰溪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于市司法局矫正科和市司法局法制科在“行政处罚决定在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矫后作出,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提请撤销缓刑”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上产生不同意见,在分管副局长的主持下,市司法局于2017年12月22日根据规定组织召开评议会讨论具体事项,市司法局局长、副局长、矫正科科长,法制科科长参加会议。 兰溪市司法局矫正科持肯定意见:依法依规建议提请撤销缓刑。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钱某在社区矫正期内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提请撤销缓刑。 兰溪市司法局法制科持不同意见:案件存在争议,需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对本案基本事实无异议,在法律法规适用方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38条,《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42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一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上述规定中,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权力,必须是基于社区矫正期间。本案中钱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社区矫正期内,但行政处罚决定是在社区矫正期满之后做出的。社区矫正期满后,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仍然有权对钱某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属于法律空白点,而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讲,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因此,“如何正当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这一程序性权力成为本案的焦点,建议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 市检察院发表意见:矫正期满后也应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驻监检察官认为此案可类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目前对行政处罚追究期限有其他规定的法律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两条法律的期限起算日期均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发现时间”均为受案时间而非处罚作出时间。本案中钱某于2017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受案调查,有兰公(兰公)受案字【2017】×××号为证,受案时间在社区矫正期内,违法行为已然发生,虽然处罚决定作出之日钱某已办理完解矫手续,但根据上诉法条规定和受案所具有的延续性,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司法行政机关在矫正期满后也应当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 经过多方辩证的讨论和对法律法规意见的交换,会议最终达成共识,合议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钱某提请撤销缓刑,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由于本案存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兰溪市司法局自觉接受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邀请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出席会议发表意见观点并监督评议过程。在检察院的监督指导下,案件评议在公正、法治的氛围下结束。会后市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提高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7年12月26日,兰溪市司法局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2018年1月3日,兰溪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钱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兰溪市司法局收到兰溪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兰溪市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钱某实施收监。2018年1月9日上午,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两位民警的陪同下前往兰溪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身体检查,通知其家属到市司法局递交生活用品和衣物,钱某向亲人朋友讲述自己后悔的心情,万万没想到当时的一念之差导致今日这种局面,自己一定会引以为戒,争取早日回归社会。2018年1月9日下午,钱某被送交至兰溪市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兰溪市人民检察院随同兰溪市司法局到云山司法所和兰溪市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视频点验和集中教育的契机,向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钱某因临近解矫期限而抱有侥幸心理,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落到如此后悔不已的田地,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引以为戒,自觉的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新入矫的服刑人员还是即将解除矫正的服刑人员,都要始终牢记法律这条高压线碰不得,要学会用自己的劳动去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
【小结】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得出: 一是要充分发挥公检法司统筹协调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是涵盖多个部门、多个领域的综合性工作,法律法规甚多,难免会出现法律空白点和冲突点,这就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积极的加强与公检法之间的联络,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对出现的法律难点及时召开评议会讨论,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是面对重难点问题要迎难而上。本案中出现的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对期满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追究其矫正期内违法行为责任、具体的追究期限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是目前尚未出现过或出现次数较少的新问题,面对这一新情况,不能有畏难、怕麻烦的心理,不同部门有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问题。本案经过多次讨论,几番评议,最终达成共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社区矫正期内,且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