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9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2018年12月28日李某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2019年6月5日,李某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接收登记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李某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专职社工、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其外祖父母等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小组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对李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情况 李某未婚,自小父母离异,母亲重组家庭,其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现与朋友合伙经营房产中介,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此次犯罪主要原因是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根据李某犯罪类型、犯罪原因、以及社会适应评判表、需求评判表、心理测试等结果,为其确定了以建立遵纪守法意识为主要内容的矫正方案。 (三)定期报告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将李某列为严格管理对象,要求其定期电话报告、书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情况,以提高其在矫意识和身份意识。入矫三个月后,根据李某的矫正表现,司法所将其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 (四)核查工作情况 司法所依托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采取电话通讯、微信位置共享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李某活动情况进行信息化核查;定期实地查访李某本人、家属监督人、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李某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2021年4月,工作人员核查时发现,李某连续多日下午定位在南通市通州区,至深夜才返回居住地。这一反常现象引起工作人员的重视,随即通知李某了解情况。李某称同事男友在通州区经营彩票店,故经常和同事到彩票店玩耍。工作人员教育李某,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到工作上,李某表示以后会专心工作。 2021年5月11日17时,工作人员发现李某接受信息化核查的设备离线,遂与其联系,电话无法接通,其外祖父母和母亲也联系不上。工作人员遂上门查访,李某家中无人,后李某母亲回电,称李某外祖父母近期外出,其也不知李某行踪。当晚工作人员持续拨打李某电话,均无人接听。次日一早李某来电,称前日被某派出所传唤调查,结束后看到许多未接电话,一早便向司法所汇报。工作人员立即要求其到所谈话,询问情况。李某反映,因朋友涉嫌非法经营,其被公安民警喊去配合调查。对此,工作人员教育李某,一是要远离违法行为;二是交友要有选择,多和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朋友在一起;三是要及时主动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行踪。谈话后,司法所第一时间与派出所联系,经了解,李某本人与该案无关。 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对李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增加了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和教育谈话的频次,关注其思想动态和行动轨迹。现李某日常表现正常,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按时电话、书面汇报,遇事主动向工作人员请教。此外,李某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疫情期间,主动参加社区防疫志愿服务。李某表示,自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做法盲,好好工作,平安度过矫正期。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家庭责任感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失,共同居住的祖父母年龄偏大,不能很好起到监督作用,易重新犯罪。对此类社区矫正对象,除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外,思想教育、沟通交流更为重要,通过加强沟通,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帮助分辨是非,及早纠偏,避免其重现犯罪;同时弥补其缺失的家庭教育和关爱,有助于其树立信心,保持乐观心态,更好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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