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王某甲与王某乙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4日,西吉县某乡村民王某甲的儿子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我家的房子被拆除了,没有收到乡政府的拆迁通知,乡政府的答复是所有涉及道路规划内的土地房子等皆是无偿拆迁,望答复。 5月30日下午5时,西吉县某乡接到固原市信访督办局关于交办网民留言的函,要求五日内给予答复。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委托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组织调查调解。

【调解过程】

5月30日下午六时许,乡调委会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查了解了纠纷的基本情况:2018年5月24日,王某乙在某村进行道路施工,在没有征得王某甲同意的情况下推掉其两间45平方米的房屋和一间32平方米的羊棚,王某甲次子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反映房子被拆除问题。了解详细情况后,调解员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规定,做思想工作,让他们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但由于双方赔偿金额的差异较大难以达成协议,从而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经过调委会讨论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 调解员把王某甲请到另一间办公室,从四个方面对其做思想工作:1.政策方面入手,说明维修村道的国家补偿标准和政策标准;2.从相似案例和判决标准上说明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此问题的结果;3.从房屋价值的评估上说明此房屋的损害赔偿金额应是多少;4.从法律法规上讲,王某甲阻挡工程施工的行为和其儿子在网上不实的言论信息需负法律责任。经过调解员的大量调解工作,王某甲同意了调解员测算出来的赔偿金额。 调解员从三个方面对王某乙做了思想工作:1.王某乙因修路施工,在没有征得王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就推掉其房屋及羊棚,本身就是侵权行为,就应该对王某甲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2.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投入过多时间和精力。王某乙最后慎重考虑权衡之后,最终也同意了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30日,当事人双方乡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王某乙支付王某甲房屋、羊棚、房屋内财物等全部损失共37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 2.协议生效后王某甲不再阻止王某乙修路,也不再到任何单位上访。

【案例点评】

在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突发性社会事件增多的背景下,人民调解在排查化解农村民间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本次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当事人不仅采用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还适度运用了以案释法、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进行说服和教育。在语言使用方面,自始至终极少使用批评语言,更多的是使用了协商的语气和尊重的态度。最终合法、合理、合情及时处理了这起信访纠纷,把矛盾化解在了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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