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冷某某自述:2019年5月15日,坐三轮车上班,从车上跌下不省人事,被人送到铜鼓县人民医院后感头痛,恶心呕吐,住院诊断治疗,2019年6月12日出院。现仍有头昏,眼花,不能工作。现委托本中心为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铜鼓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住院号:048699)记载:入院日期:2019年5月15日,入院诊断:1.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颞骨骨折(右侧)3.硬膜下血肿(双侧颞枕部),出院日期:2019年6月12日,出院诊断:1.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颞骨骨折(右侧)3.硬膜下血肿(双侧颞枕部)4.肺部感染5.肋骨骨折(右第4)6.肝肿瘤。 铜鼓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书(004244号)诊断意见:1.右侧颞骨骨折。颅内积气2.左侧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少量积血。建议随诊。报告医生:贺某 铜鼓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书(004273号)2019年5月15日,诊断意见:右侧颞骨骨折,颅内积气,左侧颞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少量积血。复查较早,上右颞枕部新增少量硬膜外血肿。报告医生:贺某 铜鼓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书2019年5月16日(004273号)诊断意见:①右侧颞骨骨折,颅内积气与前片比双侧颞枕部硬膜下血肿同前,蛛网膜下腔出血较前减少②右下肺感染,损伤可能③右侧第4前肋骨折④肝左叶外侧段片状低密度影,考虑肝脏肿瘤。报告医生:叶某 铜鼓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书诊断意见:1.右颞枕部硬膜下血肿,治疗后基本较前吸收2.余况同样。报告医生:彭某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查体合作,答问切题,生命体征正常,精神软弱。右颞顶部,左顶部压痛。左眼失明。四肢肌力,肌张力对称行走缓慢。生理反射对称存在,未引出病理反射。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冷某某坐三轮车跌下致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引起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颅内出血,保守治疗出血吸收,颅内积气。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文件《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附件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第2.1颅脑损伤规定。以下颅脑损伤,比照2016年0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1.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进行鉴定,临床及影像学确有脑挫裂伤,同时存在下列损伤中三项以上者,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①颅骨骨折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③外伤性颅内出血,保守治疗出血吸收④颅内积气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评定被鉴定人冷某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