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倾倒于开发区土地上疑似危险废物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6日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接举报,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西端北侧空地倾倒有数十桶固体废料。经吴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倾倒工业固废均为200L桶装,共计44桶,其中16桶为倒地状态,部分有胶状物流出。经称重,总净重7.78吨。其中,桶内发现有太仓群特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内部流转单据。 为查明此案,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16日委托我所对吴江经济开发区青树湾地铁口2号出口兴中路西侧的44桶(约9吨)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并对其倾倒处地表土壤是否受到污染进行鉴定,我所受理了此委托。

【鉴定过程】

1、检测依据 1.1、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见鉴定材料清单); 1.2、第SJH180022号《司法鉴定委托书》; 1.3、相关方签署的《检测方案》; 1.4、《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1.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1.6、《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1.7、《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 299-2007); 1.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 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1.10、《气相色谱-质谱法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USEPA 8270D Rev.5(2014.7)) 1.11、《气相色谱-质谱法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USEPA 8260C Rev.3(2006.8)) 2、检测仪器 检测仪器信息见下表。 表1 仪器名称、编号及型号 仪器编号 设备名称 仪器型号 F-013-09 十万分之一天平 AL-204 F-019-03 电热鼓风干燥箱 GZX-9146MBE F-003-01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GC-MS-2010plus F-003-03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GCMS-QP2010 Ultra F-032-01 翻转式振荡器 FZ-4 F-002-04 气相色谱仪 GC-2014C F-002-01 气相色谱仪 GC-2010 F-004-03 液相色谱仪 LC2030 3、现场勘查 受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委托,2018年5月16日,我所鉴定人员与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至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青树湾地铁口2号出口兴中路西侧固体废物倾倒现场,该场地上堆有约9吨(44桶)固废,其中16桶已发生泄露,现场伴有刺激性气味。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以及现场勘察,与委托方协商后,依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涉案约9吨(44桶)固废采集8个份样;经委托方同意,依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中4.2.1.1简单随机采样法,对现场固废进行编号,在现场随机抽取8个固废桶,每桶采集一个份样,共计8个样品。 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要求,在堆放场地设置2个采样点,在采样点地面0~0.2m处各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并在附近未受污染的区域选择一个土壤背景点,在背景点地面0~0.2m处采集1个样品。(现场采样图见附图1-图5)

【分析说明】

根据检测方案,依据表2中的检测方法对编号为180022001~180022008八个样品的浸出毒性(挥发性有机物、非挥发性有机物)、毒性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检测;对编号为180022009~180022011的土壤样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见表3和表4。 表2 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对应表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非挥发性有机物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HJ/T 299-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3-2007)附录J、K、N、O、P、Q;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6-2007)附录K、O、P; 挥发性有机物 《气相色谱-质谱法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USEPA 8260C Rev.3(2006.8)) 半挥发性有机物 《气相色谱-质谱法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USEPA 8270D Rev.5(2014.7)) 表3 固体废弃物有机物含量检测结果表 (单位:%) 检测 项目 180022001 180022002 180022003 180022004 180022005 180022006 180022007 180022008 3#桶 7#桶 12#桶 13#桶 23#桶 25#桶 41#桶 29#桶 甲苯 37.1 8.3 8.6 26.0 92.8 20.0 10.9 24.6 备注1:由于样品检测项目较多(苯、甲苯等共97项),并且受甲苯浓度高的影响,故只在表格中列出超出标准规定限值的项目。 表4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检测结果表 (单位:mg/L) 检测项目 浸出毒性标准限值 180022001 180022002 180022003 180022004 180022005 180022006 180022007 180022008 3#桶 7#桶 12#桶 13#桶 23#桶 25#桶 41#桶 29#桶 甲苯 1 7.39×103 6.20×103 6.69×103 1.02×104 9.07×104 1.05×104 7.95×103 7.40×103 备注1:由于样品检测项目较多(苯、甲苯等共19项),并且受甲苯浓度高的影响,故只在表格中标注列出超出标准规定的项目。 表5 土壤样品检测结果表 (单位:mg/kg) 检测项目 180022009 180022010 180022011 土壤1# 土壤2# 土壤背景点3# 甲苯 2.01×104 1.74×103 4.99 备注1:由于样品检测项目较多(苯、甲苯等共114项),并且受甲苯浓度高的影响,故只在表格中列出超出土壤背景点的项目。 由表3和表4数据可知,现场采集的8个固废样品中甲苯的浸出毒性检测结果均超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表1中规定的标准限值;由表5数据可知,编号为180022009、180022010的样品中甲苯含量超出了土壤背景点(样品编号:180022011)中甲苯含量。

【鉴定意见】

经鉴定,从涉案固体废物44桶(约9吨)中采集的8个样品中甲苯的浸出毒性检测结果均超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中规定的标准限值,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中相关规定,可以判定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吴江经济开发区青树湾地铁口2号出口兴中路西侧的44桶(约9吨)固体废物属于具有甲苯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倾倒处地表土壤受到存放危险废物的污染,主要污染物有甲苯。 附件:康达司鉴所[2018]环污鉴字第17号报告司法鉴定图片 图1 现场点位示意图 图2 固体废物存放现场 图3 固体废物存放现场 图4 现场采样过程 图5 采集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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