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等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9年3月16日在高安市太阳镇富洋机制沙厂门前路段出车祸,造成李某腰部损伤,急送入高安市人民医院求治。现治疗终结。故被鉴定人李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为其行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高安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125814):李某于2019年3月16日在高安市太阳镇富洋机制沙厂门前路段出车祸,造成李某腰部损伤,急送入高安市人民医院求治。入院查体:神清,头顶部见一长3cm创口,内见活动性血,腰部叩痛、压痛。双下肢无感觉及活动异常。CT提示:腰一椎体骨折。入院诊断:1、前额皮肤裂伤2、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病情稳定后于2019年3月20日在麻醉下行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抗炎、换药、康复治疗。于2019年3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1、前额皮肤裂伤2、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一)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使用工具:钢直尺,量角器,阅片灯。 (二)使用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4)》中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参考标准。 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 (三)检验所见 1、神志清楚,言语清晰,对伤史回忆清楚,步入检室,检查合作。 2、腰后正中有一长12cm愈合切口,腰椎活动部分受限。 3、阅片所见:高安市人民医院2019年3月19日术前X线片(片号DX033632):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 2019年3月25日术后X线片(片号DX034586):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物位置良好;2019年3月17日术前CT线片(片号CT041084):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无椎管狭窄;2019年3月19日术前MRI线片(片号MR005889):腰一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

【分析说明】

1、根据病痣记载及本鉴定中心检验所见综合分析:李某腰部遭受较大钝性爆力作用,属钝器伤特点,符合车祸作用所致。 2、本例伤者李某因车祸造成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根据赣高法【2013】22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脊柱四肢损伤5.9.4.d款之规定被评为轻伤二级。 3、本例伤者李某因车祸造成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其伤残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十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2)款之规定被评为十级伤残。 4、本例伤者李某因车祸造成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4)》中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参考标准,后续拆内固定物费用为玖仟圆整。 5、本例伤者李某因车祸造成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9.1脊柱骨折 9.1.2手术治疗款评定误工日180日、护理日90日、营养日90日。

【鉴定意见】

1、评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评定李某伤残程度为十级。 3、评定李某后续拆除钢板费用为玖仟圆整。 4、评定李某误工日180日、护理日90日、营养日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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