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江苏省泰兴市对非法拘禁罪社区矫正对象凌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凌某,男,199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兴市。2020年10月15日,凌某因非法拘禁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2020年10月27日,凌某到泰兴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凌某社区矫正后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社区矫正对象凌某离异后未婚,与前妻育有一子,平时与其父母、孩子住在一起。凌某年轻气盛,不太能听进父母的劝导,日常与父母沟通不多,导致家庭关系比较紧张。且长期没有工作,又与一些社会青年有交际,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矫正小组成员根据凌某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其存在以下问题和帮扶需求:1.表面看起来性格开朗,但内心脆弱,缺乏自信,易受不良朋辈群体的影响。2.法治意识淡薄,认为吵架无伤大雅,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3.平时缺少家人关心,郁闷情绪不能及时得到舒缓,希望与父母加强沟通,改善家庭关系。4.没有稳定的工作,缺少固定经济来源,心情上比较郁结。 (二)针对性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和个案矫正 考虑到凌某内向脆弱、家庭关系紧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两方面作努力,一方面安排年龄较长、社会经验丰富的“老社工”,做其父母的工作,为其与父母沟通交流搭建桥梁;另一方面安排与其年龄相仿的年轻社工负责其平时的教育谈话工作,营造较为轻松、平等的氛围,使其感受到尊重和接纳,觉得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够理解其目前的生活状态、精神状态,从而取得其信任,让其能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敞开心扉交流,有利于教育矫正工作的开展。由于凌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此次犯罪也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导致的,因此矫正小组注重加强对其的法治教育。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局制作的PPT教材,为其详细讲解《社区矫正法》及各项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安排法律顾问叶某某对其开展“半月谈”法律服务,帮助其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针对凌某无业、心情低沉的情况,一方面引导其积极参与“润心田园”劳作,帮助其培养认真负责的品质,对其在责任田获得的收获给予肯定和激励,帮助其树立靠自己双手勤劳致富的自信心态,鼓励其多提升自己;另一方面帮助其沟通对接有招聘意向的单位,帮助其改变原来颓废的生活状态。 (三)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凌某耕种的责任田生机勃勃、收获颇丰,在将收获的蔬果送给敬老院老人时,得到了老人们的赞扬,感受到了社会的认可;而在矫正小组成员的协调帮助下,原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的推荐下,凌某成功被某风景区聘用,获得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凌某重新建立了自信和追求美好生活的信念。 2021年3月,凌某联系矫正小组成员,称其父亲在工地受伤,与开发商就赔偿问题等方面产生分歧。凌某主动向矫正小组成员反馈了该情况,并咨询应该如何合法维权。矫正小组立即对其进行了劝导,引导其依法有序维权,并指派法律顾问叶某某为其答疑解惑,提供法律意见,促使其父亲赔偿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在本案中,矫正小组成员综合考虑凌某工作、生活、家庭等多方面的特征,有针对性的从缓和家庭关系、培养法律意识、树立勤劳理念等方面着手,有效提升凌某依情处理家庭矛盾、依法处理社会矛盾以及工作实干等各方面的意识和能力,有效改善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关系、修复社会关系,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建立自信、积极向上、踏实肯干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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