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银行对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9日,被申请人王某作为借款人与申请人签订一份《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王某发放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借款月利率为5.98125‰;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被申请人孔某、闫某作为保证人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申请人孔某、闫某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基于主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账户首次发放借款3万元,已按期归还。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申请,于2018年3月30日第二次向被申请人王某发放授信借款3万元,借款于2019年3月28日到期。期间借款人王某仅返还借款本金658.74元,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9年8月4日。下剩借款本金29341.26元及2019年8月4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未清偿。借款逾期后,申请人以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被申请人孔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3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闫某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单》,要求担保人立即履行担保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送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单》,保证人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单》上签字,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孔某、闫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以保证人名义签字、捺印,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保证期间为2019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保证期内,即2021年3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孔某、闫某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单》,要求担保人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属于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七百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孔某、闫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孔某、闫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申请人王某进行追偿。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王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9341.26元,支付利息556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4月3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9341.26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8.971875‰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孔某、闫某对第一项裁决所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申请人孔某、闫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申请人王某追偿; (三)本案仲裁费1298元,由被申请人王某、孔某、闫某共同负担。申请人宁夏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王某、孔某、闫某负担的仲裁费连同第一项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宁夏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但保证债务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内,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发生后,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督促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以实现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请求权。债权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催收或者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单》、发布《债权催收公告》等方式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起算。但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责任免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典型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申请人在保证期限内向被申请人孔某、闫某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单》,要求担保人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属于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运用仲裁手段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化解纠纷,得益于事前约定了有效的送达条款,减少了送达时间,选择更为便捷、快速、高效的仲裁争议解决方式,提升了纠纷化解的速度与质量。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