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6月3日被送至北京市监狱服刑。罪犯朱某某自入监以来一直不服从法院判决,不承认强奸过自己的继女,2012年至2014年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均被驳回。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北京市监狱分院对罪犯朱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下咽鳞状细胞癌。罪犯朱某某的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疾病伤残范围》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对罪犯朱某某保外就医。监狱收到病情鉴定后,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鉴于罪犯朱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15年4月29日监狱联系了罪犯朱某某的妻子,询问其是否愿意担任罪犯朱某某的保证人。罪犯朱某某妻子王某向监狱警察表示坚决不同意做罪犯朱某某的保证人,同时也不同意罪犯朱某某办理保外就医,罪犯朱某某妻子表示被害人朱某(罪犯朱某某继女)现在的精神状态刚刚有所好转,如果罪犯朱某某现在保外就医出监,对她将是一次更大的打击,监狱警察表示会慎重考虑家属的意见,但是根据保外就医的相关规定,监狱还需要和罪犯朱某某的其他亲属进行联系。 2015年5月5日监狱电话联系了罪犯朱某某父亲,朱某某的父亲表示不会做罪犯朱某某的保证人,同时表示罪犯朱某某的母亲也不同意作罪犯朱某某的保证人。 2015年5月6日,监狱四分监狱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会上主管警察汇报了罪犯朱某某的改造表现、保证人等情况,分监区全体警察一致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不能认识自己的罪错,不服从法院的判决,改造表现一般。罪犯朱某某的罪行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其保外就医,同时罪犯朱某某的家属均不愿做其保证人,建议对罪犯朱某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0月因罪犯朱某某的病情无好转,并有恶化的趋势,监狱警察再次联系了罪犯朱某某的亲属。2016年10月18日监狱警察再次电话联系了罪犯朱某某父亲,罪犯朱某某父亲依旧拒绝做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同时表示罪犯朱某某的母亲也不同意作罪犯朱某某的保证人。 2016年11月30日罪犯朱某某的妻子来到监狱,再次向监狱警察表示不同意做罪犯朱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也不同意罪犯朱某某办理保外就医。同时罪犯朱某某妻子明确表示不管以后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同意罪犯朱某某保外就医。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刑罚执行科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汇报了办理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经北京市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鉴于罪犯朱某某入监后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罪错,不服从法院判决,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明确表态不同意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家属均不同意做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中止办理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