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定南县某村黄甲因丈夫意外去世,产生遗产25万元,其丈夫生前未对该笔财产进行分配,也未曾留下遗嘱。黄甲,儿子陈乙、陈丙3人对该笔遗产均享有继承权,因双方私下协商不成功,遂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为确保公正公平,保证调解过程案情清晰,调解当天,当事人均到场。 在调解之初调解员即对双方阐释了调解的各项工作流程。此次纠纷涉及三人,先由一方陈述自己的意愿,再按顺序由其他方陈述,陈述过程当中不得互相打断,陈述完毕后由调解人员发表意见,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随后,三个当事人先后陈述了自己的意愿:首先,黄甲表示其年老体弱,儿子陈乙已婚,有妻子儿女,对自身其赡养也尽心尽力,而小儿子陈丙,至今未婚,长期与自己生活,对自己的饮食起居都很照顾,因此提出要以下诉求:目前家庭情况存在一些困难,希望这份遗产先解决自身赡养、小儿子婚事涉及所需的费用问题,再进行分配;自身年老体弱,希望这25万遗产首先分割10万元作为自己的养老费用;小儿子陈丙至今未婚,已经32岁,娶媳妇存在一定难度,希望多给彩礼的方式解决结婚问题,希望分5万元作为他娶媳妇的钱;剩余的10万元由三个人进行平均分配。其次,陈乙陈述了自己的意愿,针对于母亲黄甲提出的诉求,自己表示不同意,提出25万遗产均由3人平分。最后,陈丙表示自己目前和母亲共同生活,承担着母亲黄甲的赡养义务,黄甲提出的诉求自己都表示同意。 调解员表示,综合了双方的意愿,黄甲和陈丙能够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现在主要的矛盾点是陈乙对于黄甲提出的分配办法都不同意。根据继承法里的相关规定,三方当事人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都享有平均分配遗产的权利。但因双方存在不同的诉求,且都是一家人,可以进行协调,因此在此过程中调解员采取劝说双方各让一步的办法,即陈丙结婚所需要的彩礼费用由陈丙自己负责,不从遗产分配里占据份额,其次是黄甲所需要的赡养费用属于合理诉求,黄甲年老体弱,自身没有什么收入,因此建议这10万元可以先从25万中剔除出来。 陈乙在听取调委会主任建议时,对陈丙彩礼费用不占份额表示同意,但表示目前黄甲如果要先分配10万元的赡养费,那么剩余的15万元则由自己和陈丙平分,不再进行平均分配。 调解员表示,目前黄甲提出的是合理的诉求,毕竟人年老的时候自己留着养老钱比什么都更安心,况且陈乙目前已婚,对待家庭花费的心血更多,照看母亲也没这么多的精力,而母亲黄甲58岁,10万元的养老钱也可能花不了这么多,而且以后可能还有遗留,到时候这笔剩下的钱还是由陈乙、陈丙继承,而对于陈丙以后可能也会结婚,因此不可能以后赡养的费用都由陈丙一人承担,所以还是需要三人共同平分。 经过调解人员的劝说,最终,陈乙、陈丙表示同意按照母亲黄甲的分配方案进行遗产分配,即黄甲获得遗产15万元,陈乙得5万元,陈丙得5万元,并就该分配方案签署了协议。
【调解结果】
2019年3月,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成员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现有黄甲丈夫遗留的25万元遗产进行如下分配:黄甲养老分得10万元,剩余15万元由黄甲、陈乙、陈丙三方进行平均分配,即三方各得5万元。 双方签署协议后,当事人陈丙受黄甲、陈乙委托立即到银行支取现金,陈乙领取了5万元现金,而黄甲与陈丙的钱款则继续存在银行账户当中,双方握手言和,各自返还家中。
【案例点评】
在农村,村民对于遗产的分配问题存在的法律知识的盲区,他们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合理合法分配,大多数时候都是站在自身的角度去权衡利益关系,在分配的过程当中不乏视亲情道德于不顾的时候,这时候调委会站在法律的基础上,同时又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亲情情分,合理地提供一些分配建议,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引导双方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不仅仅维系了双方的亲情关系,也将遗产进行了合理分配,防止了矛盾加剧,维护了农村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