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日,无锡市梁溪区某小区居民赵某来到无锡市梁溪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称3月某日其楼上租户秦某未及时发现阳台上洗衣机使用中出现的漏水问题,积水渗漏到其家中,造成墙体、地板受潮,电源插座进水短路,希望房东张某或租户秦某进行修复或者赔偿,但房东张某始终不肯出面解决。赵某新婚不久便遭遇婚房受损,因此他情绪激动找到调委会,请求调解员出面,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
接案后,调解员首先调取社区网格走访记录,而后当天下午,调解员一方面入户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两间卧室墙面受潮出现缝隙、地板无受潮变形、电源插座目前恢复正常使用;另一方面走访三楼租户,获取房东张某电话,约定4月某日在社区调解室进行当面调解。 4月某日下午,三方当事人到场以后,调解员明确告知人民调解权利义务注意事项等相关规定,然后了解当事人诉求,房东张某表示愿按装修过程中基础用料和工时来计算赔偿,秦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赵某提出由于自己妻子怀孕,如果进行修复,施工期及后续4个月的散味期需要在外租房,期间产生的费用需对方承担;或者对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万元,之后家中出现任何问题与楼上无关。张某和秦某均指出对方开的条件太高,无法承受。 见调解即将陷入僵局,调解员法理上向各方当事人普及解读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指出张某产权房内洗衣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突发故障,导致漏水情况发生,在阳台上产生大量积水,渗漏至赵某家中,作为所有权人,其应当承担责任,排除妨碍并赔偿赵某损失。同时,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在与秦某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洗衣机的维修义务。从情理方面,调解员讲到邻居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总有能帮忙的时候,现在有了问题也不要一口咬死、互不退让,大家都让一些,取一个折中的方案,纠纷才能解决。 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从邻里和谐的意义,到法律上的规定,对赵某与张某、秦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教之以法,最终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张某当场支付6000元给赵某,作为本次事件的一次性赔偿金,之后赵某家中所有的装潢问题均与张某无关; 二、由张某3天之内向租户秦某提供一台新的洗衣机,保证租户的生产生活; 三、新洗衣机未到位之前,秦某及其家人不得再使用损坏的洗衣机,如违反后续损失由秦某承担。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让赵某和张某消除各自的偏见,赵某由于新房受损、心存芥蒂,因此提出的赔偿要求较高;而张某则按装修过程中最基础的用料和工时来计算赔偿,双方差异巨大。由此调解员通过以案释法、以情说案,让当事人调整心态,进而拉近双方诉求,心甘情愿地承担邻里间生活的责任与义务。调解员用法律、事实说话,让人信服,加之从情理上引导,最终推动纠纷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