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骨折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张某某于2017年12月07日晚上8时许在路边行走时不慎被摩托车撞伤右腕部,伤后入住市中医院治疗。现要求做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市中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201704607)摘录: 入院日期:2017年12月07日,出院日期:2017年12月22日。 入院专科情况:右腕部伤后肿痛,伴活动受限,压痛明显。患肢末梢血运及运动感觉功能尚可,余尚可。 辅助检查:市人民医院放射科DR号(195378219072)示:考虑右腕月骨及三角骨骨折。 诊疗经过:完善相关检查,于2017年12月14日在腰麻麻醉下行右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行头孢他啶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右月骨脱位;2、右舟骨骨折术后。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 JD0103006-2014《法医影像学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清,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颈软,气管居中,胸廓对称无畸形,见右手背部一纵形7cm长手术切口,右腕关节稍肿胀,压痛阳性,活动受限,内固定未取。 腕关节活动度情况如下(单位°) 背伸 掌屈 桡偏 尺偏 左 60 60 20 30 右 45 45 15 20 右腕关节功能丧失27%。 3. 阅片所见: 2017年12月07日市人民医院放射科DR影像示:考虑右腕月骨及三角骨骨折。 2017年12月15日市人民医院放射科DR号示:右侧月骨脱位经手术复位并金属固定后复查。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结合案情及本中心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张某某右腕月骨脱位及三角骨骨折等系外力损伤所致,如车祸中所受碰撞,摔跌等外力作用可以形成。 2、其损伤后遗症,依据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5.10.6第(11)项:“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伤者张某某右腕关节丧失功能27%评定为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张某某右腕月骨及三角骨骨折愈合后需适当复查及康复治疗,必然发生相关后续治疗费。参照赣司鉴协会字(2015)5号《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之规定,将被鉴定人张某某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叁仟元整。 4、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10.2.6项之规定,腕骨骨折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张某某后续治疗费叁仟元整。 3、被鉴定人张某某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附张某某照片六张 图1、2、3、4:张某某右腕关节活动照片 图5、6:张某某右腕月骨脱位及三角骨骨折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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