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杨某与顾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阜宁县羊寨镇镇西居委会二组居民杨某,经过申请准备拆旧房建新房,可是在拆旧房过程中,由于使用大型挖机,挖机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北边邻居顾某房子的墙体和二层阳台造成损坏,就赔偿方式双方始终未成达成,致使顾某一家不准许杨某继续施工。后经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方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拖延时间太长,杨某在2019年3月将顾某起诉至阜宁县人民法院,要求排除障碍,继续施工秩序。顾某认为杨某无故造成他人损失,反而将自己告上法庭,于是在2019年4月到县信访局上访,并以短信的形式,多次向市、县、镇主要领导反映此事要求处理,同时也将杨某起诉至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杨某将其房屋恢复原状。 当地信访部门将此事与羊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了沟通,调解委员会鉴于这件纠纷时间跨度长、涉法涉诉涉访、社会影响大,主动和镇信访部门对接,启动访调对接程序,并和县法院沟通,启动诉前委托调解程序。随后,调委会邀请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镇分管领导、信访办、羊寨法庭、派出所和镇西居委会有关人员,专门召开协调会,分析矛盾起因、矛盾焦点和处理难点,大家一致认为还是尽量调解处理,有利于案结事了,有利于以后邻里和谐相处。会后,调委会工作人员又和顾某见面,了解情况,并征求其对调解的态度,顾某明确表示接受调解。调解员又来到现场察看了房屋受损情况,向邻里宣传了有关法律,并向杨某征求其对调解的态度,杨某也明确表示接受调解。

【调解过程】

由于该起纠纷是拆房引起房屋受损的,而房屋损害程度判定专业性很强,请正规鉴定机构需要2万多元,而且需要时间很长。调委会主动上报上级部门申请县信访联席办,邀请县质监站专家参与调解,根据专家提供意见,促使双方能统一对损害程度的认识。县质监站派两位专家在调解员的陪同下到顾某家现场察看房屋受损情况,顾某配合较好。调委会又组织两位专家和调解员会商房屋受损情况以及修复方案,并形成一定的调处意见。 调委会会同县矛调中心、质监站专家、信访办、镇西居委会相关人员一起,在羊寨调解室和顾某一家三人耐心沟通解释,质监站专家讲解了房屋受损情况以及可以修复的方案,顾某提出六点修复房屋的要求,形成书面诉求,并由一家三人签字确认。又向杨某释明,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征求杨某对修复方案的意见,杨某也基本同意对方修复要求。可通知顾某来签协议时,顾某提出了要让杨某先修复好自己的房屋才能让杨某拆除旧房的要求,但是客观情况是必须先拆旧房才能修复顾某的房屋,因此顾某的要求无法达到。调解员意识到情况发生了变化,顾某有反悔意识,当天调解无法再进行下去,只好先宣布调解暂停。当天,虽然协议未签,但双方对房屋损害和大概赔偿金额有了基本预期认识。 调委会邀请分管领导、派出所、信访办、居委会等部门多次和顾某面对面做工作,并分析顾某心理诉求,可能是认为自家房屋建筑质量不高,年代也长了,也想乘机重新建房,据此引导双方向一次性补偿和两家一块建房方向努力。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组织下,促成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杨某一次性补偿顾某8万元,两家各自办理建房手续,重新建新房。 该人民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各自从县法院撤诉。两起诉讼案件、一起信访件终于有了圆满的结局。

【案例点评】

一是群众之事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这件邻里纠纷,时间跨度十个月之久,涉及到司法、公安、信访、法院,牵扯市、县、镇相关领导精力,两个家庭陷于困境之中,社会舆论纷纷扬扬,所以群众之事无小事,还是要抓早抓小抓苗头,为群众排忧解难是各级干部的天职。 二是融合联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就地化解矛盾。切实推动人民调解与诉讼、信访对接机制,联合各方力量全力化解矛盾纠纷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 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为群众提供高质量调解服务。人民调解是中国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2018年3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配齐调解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工作经费,努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调解服务,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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